目錄
1、仿真槍、軍警用品、危險武器類
2、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品、毒品類
3、反動等破壞性信息類
4、色情低俗、催情用品類
5、涉及人身安全,隱私類
6、藥品、醫療器械類
7、非法服務、票證類
8、國家重點保護動植物、動植物器官及動物捕殺工具類
9、涉及盜取等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軟件、工具或設備類
10、禁止在我司經營二手商品、偽造或變造的商品、個人閑置商品等
11、禁止在我司銷售未經允許違反國家行政法規或不適合交易的商品
12、其他類
一、仿真槍、軍警用品、危險武器類:
1. 槍支、彈藥、軍火及仿制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射擊運動槍支彈藥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在我司發布(包含但不僅限于以下情況):
1)槍支、彈藥、軍火及仿制品包括各類危害性較大的氣槍、現役、有發射子彈功能的發令槍、消防槍、彈藥、麻醉注射槍等,如沙漠之鷹、步槍等;
2)真機類商品,包括導彈、火箭、氫彈、戰斗機、坦克、航空母艦等。
2.可致使他人暫時失去反抗能力,對他人身體造成重大傷害的管制器具;
依據《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弩管理的通知》、《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武器、警械管理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在我司發布(包含但不僅限于以下情況):
1)弓(包括運動比賽類用弓)、弩(包括竹制、木制、金屬制);
2)彈弓專用皮筋;
3)電擊器;
4)防狼噴霧。
3.槍支、彈藥、軍火的相關器材、配件、附屬產品,及仿制品的衍生工藝品等;
規則背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射擊運動槍支彈藥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在我司發布(包含但不僅限于以下情況):
1)槍支、彈藥、軍火的相關器材和配件:子彈、彈夾、瞄準鏡、無縫鋼管、麻醉槍的配件、麻醉針、麻醉吹管等;
2)槍支、彈藥、軍火的附屬產品:槍包、子彈袋等;
3)仿制品的衍生工藝品:道具槍、帶彈頭的子彈工藝品等。
4.管制類刀具、弓弩配件及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
依據《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武器、警械管理制度》、《管制刀具認定標準》,禁止在我司發布(包含但不僅限于以下情況):
1)超長刀具,刃長大于10cm(包括10cm);
2)帶有血槽的刀具;
3)刀身展開后,可被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折疊刀具;
4)金屬刃武士刀;
5)少數民族用刀:藏刀、腰刀、靴刀、馬刀;
6)機械用三棱刮刀;
7)三棱軍刺、刺刀、拳刺、手刺;
8)金屬制飛鏢:三角鏢、六角鏢等多角鏢;
9)竹制、木制、金屬制的彈弓;
10)弓、弩、彈弓配件;
11)非彈簧甩棍。
5. 警用、軍用制服、標志、設備及制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管理規定》、《軍服管理條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武器、警械管理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在我司發布(包含但不僅限于以下情況):
1)軍用、警用制服及配件:
軍服警服、警犬背心、警犬牽引繩胸背帶、軍 警用筆、軍警用錢包、軍警手表、軍警用手套、軍警水壺、軍警打火機、軍警煙盒、軍帽警帽、軍警勛章、軍警領帶夾、軍警徽章、軍警領帶、軍警領花(章)、軍 警資歷章、軍警肩章、軍警臂章、軍警胸標、軍警姓名牌、軍警腰帶、軍靴警靴、軍警用反光背心等。
2)軍警設備及制品:
警用執法記錄儀、軍警望遠鏡、大型懸掛國徽、軍徽、警徽、、軍警用對講機、、軍警用警戒線、警用燈箱、軍警巡邏車、警用阻車設備、開道喇叭、軍警車證、金屬手銬、腳鐐、拇指銬、手札帶、審訊椅、網槍、防暴盾牌、警用強光手電、軍警用爆閃燈等。
6. 帶有宗教、種族歧視的相關商品或信息
依據《宗教事務條例》、《宗教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世界人權宣言》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世界人權宣言》強調“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出生或他種身分。” ,禁止在我司發布(包含但不僅限于以下情況):
1)納粹的軍旗黨旗、肩章,首飾、軍品服飾等裝飾品,如鷹符、閃電符、雙S符、“卐”萬字符;
2)稱中國為支那的畫冊、收藏品、書籍、音像制品;
3)含有宣傳納粹思想、種族歧視或損害民族尊嚴的信息。
二、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品、毒品類:
1. 易燃、易爆物品;
規則背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危險品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在我司發布(包含但不僅限于以下情況):
手雷、炸彈、火藥等。
2. 劇毒化學品;
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名錄》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在我司發布(包含但不僅限于以下情況):
砒霜、氰化鈉、氰化鉀等,包括相關成分。
3. 毒品、制毒原料、制毒化學品及致癮性藥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中 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反興奮劑條例》、《藥品注冊管理辦法》、《放射性藥品管 理辦法》、《中藥品種保護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在我司發布(包含但不僅限于以下情況):
1)毒品:如鴉片、嗎啡、大麻、杜冷丁、古柯、可卡因、海洛因、冰毒、搖頭丸、K粉、咖啡因、三唑侖等;
2)毒品檢測試紙;非正規出版的毒品提取或生產工藝、技術書籍等資料
3)易制毒化學品:如麻黃素、偽麻黃素、去甲麻黃素、消旋麻黃素、甲基麻黃素、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等合并成麻黃素類物質;黃樟油、三氯甲烷;麥角胺;用于制造海洛因的主要易制毒化學品醋酸酐;制造苯丙胺類興奮劑的主要易制毒化學品麻黃素、偽麻黃素、去甲麻黃素、1-苯基-2-丙酮、苯乙酸等;制造搖頭丸的主要易制毒化學品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黃樟腦、異黃樟腦、黃樟油、胡椒醛;制造可卡因的主要易制毒化學品高錳酸鉀;制造致幻劑LSD的主要易制毒化學品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堿;制造安眠酮的主要易制毒化學品N-乙酰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也有制毒所需的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乙醚等溶劑等;
4)致癮性藥物:如美沙酮、阿片酊等。
4. 煙花爆竹;
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在我司發布(包含但不僅限于以下情況):
1)煙花、爆竹、鞭炮(包括擦炮類、摔炮等)等;
2)冷焰火、彩煙等;
3)軍事(軍隊)演習煙霧、消防演習煙霧、消防演習煙餅、船用求救信號、降落傘求救信號等。
5.國家名錄中禁止出售的危險化學品(劇毒化學品);
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名錄》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在我司發布(包含但不僅限于以下情況):
1)強腐蝕性化學品:如氫氧化鈉;
2) 易燃易爆化學品:如氨水;
3) 有毒化學品:如敵敵畏、溴敵隆等。
6.毒品吸食工具及配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在我司發布(包含但不僅限于以下情況):
阿拉伯水煙壺、K壺、溜冰壺、冰壺、嗨壺、咕嚕壺、其他自制吸毒工具等。
7. 介紹制作易燃易爆品方法的相關教程、書籍。
易燃易爆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危險品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禁止銷售的商品,該類商品存在極大的人身安全隱患,根據公安部要求,教授制作該類商品的教程或書籍在我司也不可以發布。
《彈藥工程》、《工業炸藥理論》、《火炸藥科學技術》、《危險壓力波與彈藥膛炸》、《制導彈藥技術》、《火炸藥生產技術》等。
三、反動等破壞性信息類:
1. 含有反動、破壞國家統一、破壞主權及領土完整、破壞社會穩定,涉及國家機密、擾亂社會秩序,宣揚邪教迷信,宣揚宗教、種族歧視等信息,或法律法規禁止出版發行的書籍、音像制品、視頻、文件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反分裂國家法》、《出版管理條例》、《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宗教事務條例》、《宗教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在我司發布(包含但不僅限于以下情況):
1)反動、破壞國家統一、破壞主權及領土完整、破壞社會穩定的信息;
2)涉及國家機密、擾亂社會秩序的信息;
3)宣揚邪教迷信,宣揚宗教、種族歧視等信息,如法輪功;
4)法律法規禁止出版發行的內容
2. 破網、翻墻軟件及VPN代理服務;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破網、翻墻軟件及VPN等軟件涉及提供對境外網站非法訪問,極易產生不良后果,影響和諧社會,請不要在我司發布。
1)翻墻、破網軟件及相關教程,如自由門、無界、逍遙游等;
2)所有VPN產品,包括賬號、服務器、軟件、卡密及變相的網絡加速器等,如世紀VPN變異成世紀加速器。
3. 不適宜在國內發行的涉政書刊及收藏性的涉密書籍、音像制品、視頻、文件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反分裂國家法》、《出版管理條例》、《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宗教事務條例》、《宗教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在我司發布(包含但不僅限于以下情況):
1)境外政治書籍、雜志、音像制品等;
2)涉密文件資料,如政府部門發行的內部刊物,紅頭文件等。
4. 國家禁止的集郵票品以及未經郵政行業管理部門批準制作的集郵品,以及一九四九年之后發行的包含“中華民國”字樣的郵品。
依據《集郵市場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在我司發布(包含但不僅限于以下情況):
1)郵票票銘為“中華民國郵票”;
2)49年-55年大陸運至臺灣的民國郵票加印臺幣面值;
3)帶有政治宣傳性質的臺灣發行郵票,如印有蔣介石“就職紀念”、“六秩壽辰紀念”、“光復大陸”、“建國紀念”、“三民主義統一中國”等字樣的郵票。
四、 色情低俗、催情用品類:
1.含有色情淫穢內容的音像制品及視頻;色情陪聊服務;成人網站論壇的賬號及邀請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在我司發布(包含但不僅限于以下情況):
1)色情淫穢音像制品、視頻,如日本AV片、黃色小電影、激情電影;
2) 色情聊天服務,如裸聊;
3) 色情網站論壇、成人網站、論壇的賬號、邀請碼等。
4) 門事件的視頻、圖片等
2.可致使他人暫時失去反抗能力、意識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催情類商品及人造處女膜;
依據《關于嚴禁淫穢物品的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在我司發布(包含但不僅限于以下情況):
1)金蒼蠅水、銀蒼蠅水、西班牙蒼蠅粉、偉姐沖動液、日本性素等口服類催情用品;
2)圣女貞德紅等人造處女膜。
3.用于傳播色情信息的軟件及圖片;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內容的音像制品;原味內衣及相關產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在我司發布(包含但不僅限于以下情況):
1)傳播色情信息的軟件及圖片,如色情電影種子、含有色情成分的搜索工具及相關軟件;
2)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內容的音像制品,如粗口歌;
3)商品信息或店鋪信息中明示為三級片、情色電影;
4)原味內衣及相關商品,如二手男女內衣等穿過的貼身衣物。
4.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內容的動漫、讀物、游戲和圖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在我司發布(包含但不僅限于以下情況):
1)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內容的動漫、小說、雜志;
2)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內容的游戲,如《生化危機》;
3)含色情內容的圖片,人體藝術、寫真與套圖。
5.網絡低俗產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在我司發布(包含但不僅限于以下情況):
1)含有“雅蠛蝶”、“草泥馬”、“網絡十大神獸”等詞語;
2)含有真人演示、真人露點、真人低俗姿勢;
3)直接表現人體性行為或性愛姿勢;
4)直接或隱晦表現人體或仿人體器具的隱私部位;
5)反人類的圖片等。
如您要發布成人用品類商品或信息,還需要按照如下要求發布:
1)發布情趣內衣時,商品圖片若為真人模特,須使用統一的素材完整遮擋敏感部位圖片,若產品單獨展示,須平鋪拍攝;
2)C字褲/丁字褲不得真人展示;
3)圖片中不得出現真人隱私部位、直接表現真人性行為,包裝及實際商品上不得帶有性愛姿勢;
4)SM類商品圖片只能發布實物圖,禁止使用真人演示及出現SM、虐戀等詞匯;
5)充氣娃娃等不得出現露點圖片及性愛鏡頭;
6)成人仿真器具不得露點,須使用合適的素材遮擋。
五、 涉及人身安全,隱私類:
1.用于監聽、竊取隱私或機密的軟件及設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 聯網安全的決定》、《互聯網管理條例》《國家安全法》、《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生產和銷售具有竊聽功能玩具的通知》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在我司發布(包含但不僅限于以下情況):
1)“手機監聽卡”、電話“竊聽器”、 “竊聽設備”等用于監聽、竊取隱私或機密的軟件及設備;
2)無線或隱形耳機、作弊耳機、橡皮接收器等考試作弊設備;
3)隱形透視眼鏡;
4)木馬、病毒、肉雞和計算機漏洞信息類,會嚴重影響網絡用戶的計算機安全的商品或信息;
5)破密軟件、入侵工具、強制進入軟件;
6)利用軟件盜取用戶聊天工具,盜取他人隱私的軟件或設備,如:QQ聊天記錄器等;
7)遠程控制/監控軟件主要用于處理未經授權監控他人電腦操作、聊天記錄的商品或信息。
2.用于非法攝像、錄音、取證等用途的設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國家安全法》、《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生產和銷售具有竊聽功能玩具的通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在我司發布(包含但不僅限于以下情況):
1) 具有攝像功能、極具隱蔽性的偽裝偷拍商品或信息,如煙感器式、手表式、筆式、打火機式、眼鏡式、鑰匙扣式、觀鳥儀式、U盤式等其他偽裝偷拍商品;
2)具有監聽功能、極具隱蔽性的偽裝監聽商品或信息,如隔墻監聽器、排插式、車充式等其他偽裝監聽商品;
3)反貓眼偷窺設備;
4)非法鍵盤記錄器及軟件。
3.身份證及身份證驗證、閱讀設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在我司發布(包含但不僅限于以下情況):
1)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回執單;
2)身份證號碼生成器、采集系統、修改軟件等;
3)身份證閱讀器、鑒別儀、掃描儀等。
4.盜取或破解賬號密碼的軟件、工具、教程及產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互聯網管理條例》、《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在我司發布(包含但不僅限于以下情況):
1)掃信類軟件及服務;
2)盜號軟件及賬號信封;
3)涉及到黑客論壇相關的賬號,邀請碼等;
4)黑鏈產品、技術及服務;
5)解封器軟件、工具、方法、教程、解封服務等非法破解行為,所涉及的賬號包括QQ、DNF、CF等;
6)黑客教程;
7)釣魚網站、源碼等。
5.個人隱私信息及企業內部數據;提供個人手機定位、電話清單查詢、銀行賬戶查詢等服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在我司發布(包含但不僅限于以下情況):
1)公司企業名錄數據:企業名錄、經理或老板的個人電話、客戶名單資料等;
2)商家信息:代理商名錄、廣交會參展商名單、網絡營銷買賣家數據等;
3)個人資料:各類培訓或課程學員名單、個人戶籍檔案證書資料、車輛登記駕照信息、銀行業務信息、手機電話清單、個人郵箱論壇信息、個人消費記錄、個人簡歷等;
4)特殊人群信息:消費人群統計名單、股民資料、人才數據庫等;
5)隱私信息查詢服務。
6.出售、轉讓、回收,包括已作廢或者作為收藏用途的銀行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在我司發布(包含但不僅限于以下情況):
1)銀行卡,包括自行冠以“收藏”的銀行卡、銀行樣本卡、銀行測試卡等;
2)由銀行承辦的醫保卡、證券卡、公積金卡等。
7. 汽車安全帶扣等具有交通安全隱患的汽車配件類商品。
依據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 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眾所周知,當司機未系好安全帶時,汽車安全帶設備就會發出鳴叫提醒司機。但是安全帶扣的使用卻騙過了汽車安全帶設備,消除了鳴叫聲,使司機可以不用系安全帶,同時也大大增加了駕車危險性。
1)汽車裝飾安全帶扣、改裝安全帶扣、原裝安全帶扣、汽車安全帶延長扣等;
2)可阻止汽車安全帶裝置在未系安全帶情況下發出警報的汽車用品或配件。
六、 藥品、醫療器械類:
1. 精神類、麻醉類、有毒類、放射類、興奮劑類、含麻黃堿類品;非藥品添加藥品成分;國家公示已查處、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禁止生產、使用的藥品(本項第二目除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在我司發布(包含但不僅限于以下情況):
1)精神類、麻醉類、有毒類、放射類、興奮劑類、麻黃堿類藥品,如三唑侖等精神類藥品、可卡因等麻醉類藥品、阿托品原料藥等毒性西藥、注射用亞錫甲基二磷酸鹽等放射性藥品、雄烯二醇等興奮劑類藥品、氨酚麻美糖漿;
2)國家公示已查處或藥監認定禁止生產或銷售的藥品。
2.用于預防、治療人體疾病的藥物、血液制品或醫療器械;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生產、進口,或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藥品;
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獸藥地方標準廢止目錄》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1)用于預防、治療人體疾病的藥物:國家認定的處方藥;《國家毒性藥品名錄》中的有毒中藥材,如生川烏等;
2)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生產、進口,或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藥品:未經批準進口的境外藥品,如香港天喜堂天喜丸等;沒有正規包裝、廠家、批準文號并且明示或暗示具有治療、治愈功效的未經批準生產的三無自制藥品。
3)部分二類、三類醫療器械(隱形眼鏡除外),如無菌注射器等、一次性輸液器等。
4)《獸藥地方標準廢止目錄》規定的獸藥包括但不限于:禁用獸藥;抗病毒藥物;抗生素、合成抗菌藥;解熱鎮痛類等其他藥物;復方制劑等。
3.注射類美白針劑、溶脂針劑、填充針劑、瘦身針劑等用于人體注射的美容針劑類商品。
由于自行注射美容針劑行為對針劑的衛生條件、醫療技術要求很高,此類商品會員購買后存在很多不可控風險,因此禁止發布該類商品,包含但不僅限于以下商品:
1) 瑞藍、保妥氏、微晶瓷等美白針劑;
2) 玻尿酸隆鼻隆下巴等溶脂針劑;
3) 瘦臉瘦小腿等針劑。
七、非法服務、票證類:
1. 偽造變造國家機關或特定機構頒發的文件、證書、公章、防偽標簽等,僅限國家機關或特定機構方可提供的服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在我司發布(包含但不僅限于以下情況):
1)偽造變造國家機關或特定機構頒發的文件、證書;
2)具有法律效應的印章,如合同章、財務章、發票章;
3)政府免發放的消費券;
4)僅限國家機關或特定機構才能提供的服務,如預測彩票服務、貸款服務、投資理財服務、證券服務、信用卡套現服務、域名備案服務、赴港代孕中介服務、親子鑒定服務、胎兒鑒定服務等。
2.抽獎類商品;
依據《網絡游戲暫行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在我司發布(包含但不僅限于以下情況):
1)任何游戲的抽獎,如CF道具抽獎、隨機選取等形式的商品或信息;
2)隨機道具的序列號,如任何形式的穿越火線游戲道具序列號;
3)博彩性質類實物商品,如買家花0.1元購買到一次抽中一雙鞋子的機會。
3. 尚可使用或用于報銷的票據(及服務),尚可使用的外貿單證以及代理報關、清單、商檢、單證手續的服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在我司發布(包含但不僅限于以下情況):
1)尚可使用或用于報銷的票據,如火車票、發票等;
2)預定、代買、轉讓車票的服務;
3)尚可使用的外貿單證,如匯票、海關發票、提貨單、原產地證書等;
4)代理報關、清單、商檢、單證手續的服務。
4. 未公開發行的國家級正式考試答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在我司發布(包含但不僅限于以下情況):
應年四六級英語、中高考、公務員考試等考前、考中答案等。
5. 算命、超度、風水、做法事等封建迷信類服務
封建迷信活動涉及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者騙取財物,為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各類封建迷信服務都不可以發布。包含但不僅限于:
1)算命服務、降頭術;
2)占卜、星座羅盤測運服務;
3)法事、超度等迷信服務。
6. 汽車類違規代辦服務;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在我司發布(包含但不僅限于以下情況):
1)代考駕照服務;
2)代辦交通違章扣分服務;
7. 代寫論文、代考試類相關服務;
寫論文、考試等是學生或成人在接受教育或某些行業特需考核過程中需要完成學業必須親自完成的任務,不允許有代寫論文、代考試等方面的不合規則的學業服務在我司進行交易,包含但不僅限于:
代寫論文、代做畢業設計、代考試、代寫作業等學業服務。
8. 炒作博客人氣、炒作網站人氣、代投票類商品或信息;
該類商品或信息違背公平獲取流量或人氣的原則,可能會導致不良的社會影響。包括但不限于:
代刷人人網人氣、代刷新浪微博粉絲、代刷騰訊聽眾人數、代刷空間人氣訪問量、微博代認證服務、頂帖刪帖服務、代網絡投票等。
9. 法律咨詢、心理咨詢、金融咨詢、醫生在線咨詢及相關服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心理咨詢師職業道德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醫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這四類服務提供者均須通過一定的資格考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通過特定的職業場所才能提供該項服務。 因此在我司,禁止提供(包含但不僅限于):
提供專業的律師咨詢服務、法律咨詢服務、心理咨詢服務、金融咨詢服務、醫療咨詢服務等。
八、國家重點保護動植物、動植物器官及動物捕殺工具類
1.人體器官、遺體;
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國際法通用原則及人道主義精神,我司禁止買賣人體器官、遺體等行為,禁止在我司交易(包含但不僅限于):人體胎盤、腎臟、肝臟、眼角膜、遺體等。
2.國家重點保護類動物、瀕危動物的活體、內臟、任何肢體、皮毛、標本或其他制成品,已滅絕動物與現有國家二級以上保護動物的化石;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在我司交易(包含但不僅限于):
1)《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中包含的動物及其相關制品,如象牙、玳瑁、犀牛角制品等;
2)已滅絕動物與現有國家二級以上保護動物的化石,如恐龍化石等。
3.國家保護類植物活體(樹苗除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在我司交易(包含但不僅限于):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中包含的植物,如銀杉、紅豆杉、發菜等。
4. 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活體、內臟、任何肢體、皮毛、標本或其他制成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在我司交易(包含但不僅限于):
《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包含的動物及其相關制品,如松鼠、緬甸陸龜、平胸龜的活體、內臟、任何肢體、皮毛、標本或其他制成品等。
5.捕魚器相關設備及配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在我司交易(包含但不僅限于):
1) 捕魚機、電魚機、抓魚機等捕魚設備及其配件,如逆變器;
2) 國家禁止的其它捕魚工具。
6.其他動物捕殺工具;
捕殺類工具會對人身、動物等造成生命傷害,因此此類商品不可以發布,具體包括(包含但不僅限于)
1) 繩套、捕鳥器、誘鳥器等捕鳥工具;
2)捕兔夾,野雞網、野豬夾等捕獸工具。
7.貓狗肉、貓狗皮毛、魚翅、熊膽及其制品。
出于公益的角度,我司不允許發布貓狗肉,貓狗皮毛,魚翅,熊膽及制品,具體包括(包含但不僅限于):
1) 貓狗肉及皮毛制品;
2) 魚翅類商品;
3) 熊膽及熊膽制品。
九、涉及盜取等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軟件、工具或設備類:
1.走私、盜竊、搶劫等非法所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請不要發布非法途徑獲得的商品或信息。
2.賭博用具、考試作弊工具、汽車跑表器材等非法用途工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在我司交易(包含但不僅限于):
1)老虎機、賭博機等具有賭博性質的游戲機及其相關作弊用具;
2)遙控色子、透視撲克等賭博用具;
3)六合彩、私彩等賭博相關商品;
4)隱形筆、消字靈等考試作弊工具;
5)地磅、電表、電子秤等的作弊用具;
6)門禁卡拷貝機器、代打卡指紋膜;
7)出租車發票打印機等。
3.衛星信號收發裝置及軟件;用于無線電信號屏蔽的儀器或設備;
依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境外電視節目引進、播出管理規定》、《信息產業部關于禁止非法研制生產和使用無線電干擾設備的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在我司交易(包含但不僅限于):
1)衛星電視地面接收設施及配件,包括衛星鍋、高頻頭、接收機、黑卡、編碼器、解碼器、解壓及接收一體裝置、服務(費)、賬號等;
2)商品信息中明確表示可以收看境外電視臺或港澳臺地區的電視臺或黃色內容的電視棒、網絡播放器;
3)數字電視破解卡;
4)手機信號屏蔽器、GPS信號屏蔽器等。
4.撬鎖工具、開鎖服務及其相關教程、書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在我司交易(包含但不僅限于):
1)萬能開鎖、快開工具等撬鎖工具;
2)開鎖服務及開鎖教程、書籍。
5.一卡多號;有蹭網功能的無線網卡,以及描述信息中有告知會員能用于蹭網的設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在我司交易(包含但不僅限于):
1)一卡多號設備及其讀寫器
2)蹭網卡及蹭網軟件。
6.涉嫌欺詐等非法用途的軟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互聯網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在我司交易(包含但不僅限于):
1)涉嫌用于非法欺詐的變聲器,如手機變聲器、變聲電話機、手持變聲器、網絡電話變聲器和變聲軟件;
2)來電顯示改號軟件;
3)用于搜索和采集個人資料的軟件,如郵箱采集軟件、手機號碼采集軟件;
4)惡意騷擾軟件,如追呼軟件,短信攻擊軟件、罵人軟件;
5)可以通過手機號碼定位IP地址的軟件。
7.可能用于逃避交通管理的商品;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在我司交易(包含但不僅限于):
1)用于測速預警的電子狗;
2)防電子眼拍攝的車牌架,如翻轉式、隱藏式、內藏式、折疊式、帶鎖牌照架;
3)變號車牌數字貼;
4)假車牌;
5)車牌隱形噴劑等。
6)跑馬機等駕校作弊工具
7)汽車信號干擾器,汽車鑰匙解碼器等
8.利用電話線路上的直流饋電發光的燈;
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銷售(包括但不限于):利用電話線路上的直流電來發光的電話燈。
9.各類短信、郵件、旺旺群發設備、軟件及服務。
請遵守《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開展短信群發業務清理整頓》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群發軟件、設備以及服務極大地干擾人們正常的工作、學習和生活,且極易被不法分子用于惡意騷擾等非法用途,因此該類商品或信息不可以發布。 具體包括(包括單不限于)
1) 短信貓等用于群發信息的設備;
2) 短信、彩信、郵件、旺旺、QQ、論壇、博客、微信、微博的各類群發軟件或服務。
十、禁止未取得國家合法二手商品經營資格、或未經過工博士商城審核通過的商家在我司銷售二手商品,同時嚴禁銷售偽造或變造的商品、個人閑置商品等
十一、禁止在我司銷售未經允許違反國家行政法規或不適合交易的商品
1.偽造變造的貨幣以及印刷設備
2.正在流通的人民幣及仿制人民幣
3.比特幣、萊特幣等互聯網虛擬貨幣、相關挖礦教程攻略、挖礦機等相關軟件硬件。
4.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相關規定的文物
5.煙草專賣品及煙草專用機械
6.未經許可的募捐類商品
7.未經許可發布的奧林匹克運動會、世界博覽會、亞洲運動會等特許商品
8.工博士商城及旗下公司所有的各項服務賬號、仿工博士商城及旗下公司產品的軟件
9.大量流通中的外幣及外幣兌換服務
10.郵政包裹、EMS專遞、快遞等物流單據憑證及單號
11.國家補助或無償發放的不得私自轉讓的商品
12.軍需、國家機關專供、特供等商品
13.工博士商城吉祥物及相關物品
14.禁止發布未經授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領導人的相關信息或商品
15.在未取得經營資格且未經工博士商城審核通過前,禁止銷售煙草制品、弓弩制品、煤炭制品、成品油及危險化學品。
16、根據《鹽業管理條例》、《食鹽專營辦法》等法規規定,食鹽零售單位購銷鹽產品的相關行為由當地和省鹽業主管機構進行統一管理,嚴禁食鹽零售單位在缺碘地區銷售非碘鹽和不合格碘鹽。工博士商城作為交易平臺,可跨區域銷售,故不適合在該平臺銷售食鹽。
*以上所稱食鹽,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鹽。包括但不限于:食用鹽、碘鹽、無碘鹽、進口食用鹽。
17、印有“馳名商標”字樣的商品或宣傳“馳名商標”的商品
十二、其它類
1.非法傳銷類商品
2.由不具備生產資質的生產商生產的或不符合國家、地方、行業、企業強制性標準的商品
3.經權威質質監部門或生產商認定、公布或召回的商品,國家命令淘汰或停止銷售的商品,過期、失效、變質的商品,以及含有罌粟籽的食品、調味品、護膚品等制成品
4.秒殺器以及用于提高秒殺功能概率的相關軟件等干擾工博士商城正常經營秩序的軟件或服務
5.商品本身或外包裝上鎖注明的產品的標準、認證標志、成分及含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商品
6.手機直撥卡與直撥服務,手機回撥卡與回撥業務
7.帶破解功能的手機卡貼
8.其它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中禁止銷售的物品,以及所售商品資質不符合工博士商城平臺要求的商品
9.含有非賣品、中小樣、贈品等字樣類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