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這個為數億用戶喜愛的產品,也極有可能是騰訊公司自創辦以來或者說中國的互聯網公司迄今為止自主研發的能真正走向國際化的一款產品,卻讓運營商又恨又愛。
網絡OTT(如微信、skype等)業務出現,激起了世界很多國家網絡運營商的強烈反彈,紛紛要求通過立法限制OTT網絡服務。但是,更多的聲音還是傾向于“網絡中立”。
“網絡中立”是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教授吳修銘在2002年提出的術語。其核心理念是“互聯網的價值在于自由和開放”。吳修銘將之比喻為“電網理念”,即任何用電設備均可自由地接入電網,電網對各種用電設備均“中立”地提供電力,“中立”使得電網成為用電設備的創新平臺。
“網絡中立”理念認為基礎網絡應像電網那樣成為互聯網應用的中立性創新平臺,杜絕對互聯網應用的控制和歧視,堅持自由和開放。經過長達10年的爭議,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于2010年12月21日通過了“網絡中立”新規,主要包括三點:1.透明。寬帶服務提供商必須公開網絡管理做法、運營狀況和寬帶服務條款;2.禁止屏蔽。固定寬帶服務提供商不得屏蔽合法內容、應用、服務或不傷害他人的設備,移動寬帶服務提供商不得屏蔽合法網站,或與其存在競爭關系的語音、視頻服務;3.禁止不合理的歧視。寬帶服務提供商不得對合法網絡流量進行不合理的歧視。
網絡中立原則對解決微信與運營商之爭具有重要參考意義。目前,“三網融合”、“寬帶中國戰略”已經作為國家經濟戰略的一部分正在抓緊實施,“民間資本進入電信市場”與全面市場化改革也在積極穩步推進。微信等新產品的推出,筆者認為只要不違背國家的強制性法律,理應受到鼓勵與公平對待。更何況,微信與移動運營商并非你死我活的單一競爭關系,而是存在廣闊的合作空間。
(作者汪涌,系全國律協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