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工作實踐中反映出的問題和困難,為了大力扶持其發展,提出如下建議:
1、簡化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履行建設程序的工作要求。由于合同能源服務公司承擔了節能改造的所有前期投入和合同期內項目的全部風險,對用能單位(包括公共機構和國有投資為主的單位)而言并未在節能改造時支付費用和承擔運營風險,若嚴格履行建設程序,將導致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成本上升,增加了合同能源服務公司的經營風險,不利于合同能源服務產業發展。為此建議:一是采用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或詢價等非招標方式確定合同能源服務公司;二是對不涉及集中央空調改造或建筑圍護結構改造,主要以產品和技術替代型改造為主的合同能源項目,對合同能源服務公司不作設計、施工資質的要求,其項目不作監理和施工許可的要求;三是簡化工程竣工驗收手續,節能改造項目完成后由合同雙方對項目進行檢查認定即可,對項目改造的質量更多地應該體現在運營后是否實現改造預期的節能效益上。
2、加強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的質量安全管理。雖然簡化了建設程序要求,但不能降低對合同能源項目改造實施期間的安全管理和改造質量的要求。一是要落實合同能源服務管理公司的安全主體責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改造期間項目的安全監管;二是對改造采用的產品、材料和設備應當加強質量管理,明確相關技術指標和使用年限要求,同時應建立合同期滿后的項目質量保證期或保修期制度,以約束合同能源公司在建筑節能改造中可能產生的短期“利益沖動”。
3、完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相關工作機制。一是建立符合建筑節能項目特點的節能量核定方法。重慶應認真總結已經實施改造的案例經驗,結合既有建筑基礎能源數據缺失或不系統的現狀,綜合考慮行為節能、氣候變化等因素,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科學性且實施成本(含時間成本和財務成本)可接受的一套節能量核定方法,這既是當前保證合同能源管理有效實施并完成重慶示范任務的當務之急,也可對國家建立建筑節能改造領域合同能源管理節能量核定機制做出積極探索;二是加快培育發展第三方的節能量核定機構,明確節能量核定機構的工作范圍、程序,確保節能量核定結果具有公信力和科學性;三是出臺建筑節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的標準合同文本,對合同雙方的談判給予行為指導和規范;四是梳理既有改造的技術路線,對每項改造措施或每類改造技術應盡可能明確其改造的節能率或節能量,以便于對其節能率或節能效益進行核定。
4、加大對建筑節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政策支持。由于建筑節能改造的合同能源管理還處在起步階段,合同能源服務公司主要由中小企業構成,其企業規模、技術力量、融資能力、服務水平都處于培養發展期,應當在《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已明確的相關扶持政策基礎上,結合建筑節能特點,進一步細化明確支持建筑節能改造合同能源服務產業做大做強的具體措施。當前建議應落實以下措施:一是住建部、財政部延續對既有公共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給予財政補助的支持政策,這一政策對合同能源服務公司降低項目風險,增強發展初期市場生存能力具有重要支撐作用;二是明確建筑節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融資貸款給予利率優惠的政策,并進一步降低融資貸款的門檻和要求,暢通融資渠道;三是加大宣傳和強制推廣力度。加大對用能單位的宣傳,提高其對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認知和認可度,同時對公共機構、國有投資或國有投資為主的高耗能建筑應強制要求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實施節能改造,從而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應用釋放更大市場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