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企業卻不承擔污染的責任,也不為土壤的恢復和治理付費,而將污染的成本最終轉嫁給全社會來買單,這明顯是不公平的。
據媒體報道,今年國家啟動重金屬污染耕地修復綜合治理工作,并先期在湖南省長株潭地區開展試點。據相關調查數據顯示,我國僅受重金屬污染的農業耕地就有2000萬公頃,即使采用成本較低的植物修復法,其修復資金也將達到6萬億元。
自從鎘大米事件發生以后,我國的土壤污染問題開始越來越引起重視。為此,解決土壤污染問題也被列入《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規定“十二五”期間用于污染土壤修復的中央財政資金為300億元。相比于修復資金的總需求,修復資金缺口巨大,這使得我國土壤污染治理、特別是重金屬污染治理及修復工作面臨巨大壓力。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造成重金屬污染的企業,以及準備使用被污染土地的企業,同樣需要承擔這筆高昂的費用,而不能僅僅讓政府買單。這些企業在生產過程中造成了污染,倒推過來就是企業的污染防治投入不夠,至少未能滿足環境影響評價中的要求。而當土地遭受污染、不適宜繼續使用的時候,這些污染企業卻不承擔污染的責任,也不為土壤的恢復和治理付費,而將污染的成本最終轉嫁給全社會來買單,這明顯是不公平的。
這就不禁引人反思,那些造成污染的企業哪里去了呢?從民事賠償的角度,我國法律基于大陸法的框架,對于不確定受害人的案件沒有明確的起訴主體。從而,那些因為土壤污染而受到損害的人群等等,無從追究污染企業的責任。
企業污染了土壤,然后土壤又損害了其他人的利益,加之土壤污染需要很長時間的積累才能達到污染的濃度,而且證明責任還在原告這一方面,在目前我國法律制度體系下,土壤污染的法律追責難度可想而知,受害人甚至無從證明損害來自于哪家污染企業。
上述兩個困境,在其他大陸法系國家也是同樣存在的。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不同的國家都有著不同的公益訴訟制度作為補充。無論是檢察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還是擴大集體訴訟的立案標準,都朝著有利于幫助受害人及國家追溯污染者責任的方向發展。而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起有效的環境公益訴訟法律制度,導致公共利益受損案件在法律上一直處于空白期。如今,面對土壤污染治理的巨大缺口,也是時機考慮調整公益訴訟制度,懲罰污染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