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發布的《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0484-2013)對于我國履行環保國際公約、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具有重要意義,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負責人接受了記者采訪,就如何理解、實施該標準,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1、《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我國是世界最大的電池生產國和出口國。其中,鋅錳電池出口量超過60%、二次電池出口量超過65%、太陽電池出口量超過90%。同時,隨著汽車、電動車、通信等行業的快速發展,電池行業在我國仍有較大的發展空間。
電池行業是重金屬消耗和排放重點行業。近年來,重金屬污染事故頻發,國家印發了《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等文件,全面強化對鉛蓄電池生產等涉重金屬行業的環境監管工作。目前,我國電池行業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準入門檻低、針對性不強,有必要制定實施更加嚴格的排放標準,提高行業環境準入門檻,為此環境保護部決定制定《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2、《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如何提高了排放控制要求?
一是總體收緊了污染物排放限值,包括現有和新建電池企業鉛、汞、鎘、鎳、鋅、錳、銀等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廠界無組織排放限值;二是增強標準可操作性,明確了不同類型電池企業應重點控制的污染因子;三是體現總量控制原則,設置不同類型電池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四是進一步強化了標準的適用性,刪除了在實際工作中難以操作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規定;五是增設了適用于環境敏感地區的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3、《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處于什么排放控制水平?
《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設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嚴于現行國家綜合排放標準,也比部分現行地方排放標準嚴格,相當于發達國家平均控制水平。在重金屬累積污染嚴重的地區,有必要制定實施更嚴格的地方排放標準,或通過環評審批、排污許可等方式設置更加嚴格的控制要求,為此標準明確規定:“本標準是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嚴于本標準或地方標準時,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執行。”
4、《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預期將帶來什么成本、效益?
實施本標準后,預計每年電池行業廢水排放量可減少70萬噸;COD排放量可削減448噸;水中鉛、鎘排放量分別削減3.74噸、0.04噸,大氣中鉛排放量削減15噸。相應地,電池行業需要增加環保投入,新增環保投資約16億元,年運行費用2億元。從控制重金屬污染、促進電池行業技術進步和結構優化角度看,預期環境效益和投資強度是合適的,達標成本是電池行業能夠承受的。當然,一些技術工藝落后、污染嚴重,靠“環境紅利”生存的企業將被淘汰。
5、電池行業有哪些可行達標措施?
企業應采取全過程控制的措施預防和削減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在原料方面,通過原輔材料替代減少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在產品方面,通過改變產品結構(如研發應用推廣鉛炭電池)減少鉛等重金屬消耗以降低污染物排放;在工藝裝備方面,通過采用內化成、自動化裝配等技術降低原輔材料消耗和污染物產排污負荷;在污染治理方面,通過廢水深度治理及回用、廢氣多級處理等技術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在環境管理方面,通過加強環境監督監測、完善管理制度等措施降低環境風險、遏制重金屬污染事故。
6、新標準為什么增加關于企業周圍環境質量監測的規定?
重金屬污染物能在企業周邊的人群、土壤、水體中富集,具有長期性、累積性、隱蔽性、潛伏性等特點。即使企業達標排放,長期累積也會對周圍土壤、植物、人群造成一定的污染,從而引發污染事故。發現環境問題,解決累積性環境污染的基本手段是加大環境監測力度。《國家環境監測“十二五”規劃》、《關于加強鉛蓄電池及再生鉛行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相關地方政策法規均提出了加強企業周邊環境重金屬監測要求,近期環境保護部出臺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對建立企業自行監測與報告制度提出了要求,其中的基本性、原則性規定納入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