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購的規模化和價值創造功能,有利于發現價值、創造價值和節約社會資源,提高產品的附加值和企業的服務質量,提升企業股東和利益相關者的價值。并購能減少市場競爭者數量,減輕無序或惡性競爭,特別有利于剩余競爭者調節產能,緩解市場供需失衡狀況。因此,并購對化解產能,規范市場競爭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解產能過剩列為2014年六項主要工作任務之一,明確“要著力抓好化解產能過剩和實施創新驅動發展。堅定不移化解產能過剩,不折不扣執行好中央化解產能過剩的決策部署”。
如何在明年的改革中將化解產能過剩的任務“不折不扣”執行到位?在大力發展新興產業、推進傳統產業優化升級的同時,如何確保不會形成新的產能過剩?作為市場化產業整合的工具,并購在化解產能過剩中可以起到什么作用?怎樣才能充分發揮并購治理產能過剩的價值?為此,上證報記者采訪了長期從事并購和法律服務與研究的專家、百業并購融資論壇主席、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合伙人費國平先生。
在市場配置和政府作用之間找到平衡
記者: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將化解產能過剩列為2014年六項主要工作任務之一,您對明年化解產能方面的改革有哪些建議?
費國平:近幾年的改革效果總會受制于幾個主要問題。一是改革不配套現象依然存在。一些部門被十八屆三中全會倒逼的改革,措施帶有敷衍性痕跡,明顯存在一些改革不配套的問題,局部改了也難有明顯效果。希望明年和今后落地的措施要同步改革。否則,其他改好了,路障沒撤,改革效應依然難以發揮作用。
二是,寄望于使命感、責任感基礎上的改革制度設計。讓改革對象革自己的命,是很多改革浮皮潦草的根本原因。期望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正式運轉后,在制度創建和改革上,加強社會協商的誠意、比重和廣泛性,盡力弱化甚至破除部門自我革命和制度尋租的弊端。要在群眾路線教育基礎上,推動觸及改革對象靈魂深處的改革,三中全會確定的各項目標才能落地。
三是,不斷加強市場信號的穩定性。從2013年的情況來看,新一屆政府正在果斷保持市場信號的穩定性。但不能忽略的是,政府和市場都需要差異化的過渡期。在有些領域應該一步到位,如不同地區、所有制企業的差別化金融支持政策;在有些領域和地區應該給出循序漸進的時間表,如地方政府在扶持戰略新興產業方面,特別是高端和信息服務業、智能制造等不會增加土地供應、不形成新的污染的領域,激勵措施不必急于一次退出市場。
希望明年開始的化解產能和調整結構改革措施,能充分發揮市場和法治作用,發揮利益相關者的作用,逐步減少行政手段化解產能過剩的頻度,使產能過剩不會出現對沖現象,治理了東邊、西邊反彈。
去產能過剩必先去行政化
記者:那么,如何破解一邊治理一邊過剩、越治理越過剩的怪圈呢?如何形成長效的治理過剩的機制?
費國平:按照三中全會確定的市場化改革方向,政府更加需要尊重、運用市場和法治的手段治理產能過剩。因此,去產能必須先去行政化,去過剩必須先去行政之手,讓市場在化解產能過剩中發揮作用。
中國產能過剩與其他市場的產能過剩有相似性,但結構、結果和形成原因都不同,有的是行政干預導致的,有的是競爭不充分、不公平競爭、違法亂紀導致的。建議可以考慮做五種分類來治理產能過剩:地方保護主義、GDP政績催化、資源扭曲配置型過剩;政府激勵過度產生的同質化型過剩;信息不對稱導致的盲目型過剩;不正當競爭導致的非理性型過剩;執法不嚴形成的違法型過剩和制度滯后導致的法治缺失型過剩。
前兩種情形,相信隨著三中全會決定、反腐敗等措施逐步落實,應該會得到有效遏制。對第三種情形,建議中央和省兩級政府部門,應當建立產業保有和新增項目信息平臺,實施重大項目環評和政府扶持等信息公開、公示制度,提高市場的信息對稱性和透明性。
至于最后兩種情形,一方面,要嚴肅執法,加強土地、安全、環保、反不正當競爭,特別是知識產權等領域的法律實施,提高違法成本、遏制各類違法型重復建設。另一方面,要吸收和倚重市場力量,加快制定有效的執法監督和制約機制、公務員和第三方顧問、代理人問責機制,完善和修正不符合、不能滿足市場決定資源配置的各種法律法規。建立系統的產業、行業、環保、安全、生產率等準入和退出標準。
第三方面,形成縱向和橫向相互促進和制約的產業持續發展和治理體系,而不再僅僅依靠單一、封閉的垂直和地方執法系統治理產能過剩。明確各類行業、商業組織積極有為的治理角色和法律地位,強化和賦予他們行業自律和維權的職責,促進形成有效的供應鏈社會責任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