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將從嚴懲處環境污染犯罪作為一條貫徹始終的主線,讀罷不禁為之叫好。
《解釋》在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基礎上,降低了污染環境罪和其他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例如,《2006年解釋》規定“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并且五人以上輕傷的”,才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致使三人以上死亡”,才能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據《解釋》的規定,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三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的,即構成污染環境罪;致使一人以上死亡的,即應當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解釋》的新規定較之《2006年解釋》體現了從嚴懲治的精神,入罪門檻明顯降低,更為適應當前懲治環境污染犯罪的需要。
特別值得關注和稱道的是,《解釋》還創新思路,從污染物排放地點、排放量、超標程度、排放方式、行為人前科情況等方面,新增了幾種“嚴重污染環境”的認定標準。如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應直接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這些新增標準客觀性強,易于把握和認定,可以有效解決污染環境犯罪取證難、認定難等實際問題,降低執法成本,提高打擊實效。
在決不能再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片面追究GDP已成為全社會共識、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建設美麗中國的背景下,《解釋》順應各方關切,彰顯對環境污染犯罪的嚴懲立場,應予充分肯定。我們希望,《解釋》實施后,各級司法機關能夠嚴肅執法,加大查處力度,確保各類環境污染犯罪能依法得到嚴厲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