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居民區違規排污“從重處罰”,只要有相應行為就可以定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6月18日公布的司法解釋,降低了環境污染犯罪入罪標準;同時公布的4起典型案例,也有重判之勢。這無疑是向社會鄭重宣示:治理環境污染,法律在“給力”。
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給生產生活行為劃出一條明確的邊界,防止選擇對個人有益而對公共利益有損者,是法律在環境保護上的重要功能。從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釋看,無論是對“嚴重污染環境”的認定,還是明確有毒物質范圍和標準,都是以規范化、制度化的方式,防止不當行為帶來的環境損害。
在某種程度上,環境問題是追求利益與保護環境二者的博弈。在強烈的經濟發展沖動之下,一些地方拱手讓出綠水青山,為追求財政收入、追求經濟效益而犧牲了環境。與此同時,公眾的需求從“要生活”提高到“要生態”,植根于權利敏感的環境焦慮,也放大了環境問題。這是典型的“發展起來以后的問題”,也是典型的發展路徑選擇問題。
既然是博弈,就難免有兩難。比如,對于中西部后發地區,是在承接產業轉移的同時承接污染,還是與發達地區比拼“低污染產業”?內蒙古某縣新建企業違法排污形成“污水湖”,沿;て髽I在安徽“轉移”排放廢料污染土壤……現實中很多地方顯然更愿意選擇前者。顯然,我們既不能“守著金飯碗討飯吃”,也不能“吃子孫飯、斷子孫路”。這樣的“既不……也不……”,提出了發展中的深刻考題,必須找到利益與環境“兩難博弈”中的平衡點,妥善處理經濟發展與環境容量之間的關系,既要青山綠水,又要殷實富足。
在尋求平衡之時,法治正是最重要的手段。地方發展經濟的訴求、企業追逐利益的沖動,都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和范圍內實現。唯有對環保違法犯罪行為保持高壓態勢,才能形成有效震懾,在更大范圍、更高程度上防止污染環境違法犯罪的發生。從另一方面看,社會的“環境維權”、公眾的“環保表達”,同樣也需要謹守法律的底線,合理合法地爭取環境權益的實現。這是現實里的法制約束,更是觀念中的法治思維。
不可否認,目前我國環境法規體系還不健全,特別是罰則較輕,甚者更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直接導致環境“違法成本較低、守法成本較高”的怪狀長期存在。這需要在不斷完善環保立法、加大環保普法的同時,著力解決環保責任不落實、公眾環境權益保護力度不夠、環境違法行為懲處不力等問題,用法律織就一張密不透風的環保“法網”。
習近平總書記曾語重心長地告誡,保護生態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改善生態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實際上,所謂的博弈,都是短期行為。從長期來看,“沒有環境保護的繁榮是推遲執行的災難”,保護環境是我們應有的唯一選擇,也是我們能有的唯一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