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住建局公布的《關于推行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筑一體化技術應用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凡新建(含改建、擴建)十二層以下住宅,“應當設計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
節約資源是個好事情,推動建筑節能、打造綠色建筑是大勢所趨。東莞有關部門適時發布在建筑領域推廣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文件,這也是個好事情。
不過,細細推敲文件細則,筆者認為還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應當”這個詞是什么意思?它有多大的強制力?它與“必須”有多大的不同?如果“應當”指的是新建(含改建、擴建)十二層以下住宅“必須”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那么,這樣的推廣就有霸王硬上弓的嫌疑,不太妥當。
筆者認為,“應當”少用行政命令、多用國務院要求的激勵政策來推動建筑節能工程。
無論是《通知》所提及的要貫徹落實的《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廣東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還是施行多年的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對于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中安裝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的政策,無一例外是采取鼓勵的政策,而不是強制的措施,國家沒有強令建筑中必須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
當然,地方可以采取更為嚴厲的規定以保證政令暢通,但其前提是,這種規定必須是合理的。在節能領域,只有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才禁止使用。燃氣、電能等品種的熱水系統并沒有被明令淘汰,市民有權利使用。《通知》中的“應當”如果在執行中變成“強制”,就可能損害市民使用其它合法熱水系統的自由權利,造成公權力對私權利不必要的干涉,是不合理的,應該慎行。
酒香不怕巷子深。只要是好東西,往往不需強行推廣就可能廣受追捧,例如電燈、電話。太陽能熱水產品之所以難成氣候,行業自身的原因不容忽視。相比傳統的燃氣、電能等熱水產品,太陽能熱水產品使用的是新興的可再生能源,但它存在售價高昂、水溫不穩定、售后服務差等諸多問題,一俊并不能遮百丑,不少太陽能熱水產品還沒有好到讓市民充分接受的程度。如此產品如果強制安裝使用,就會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負面效應。所以,要推廣太陽能熱水產品,首要的是生產出更加科學合理的產品,而不是強行營造市場需求。
要推動建筑節能減排,還是要回歸到上位法律、法規所提倡的激勵政策上。除了落實相關的建筑節能稅收優惠政策之外,還應當出臺其它優惠政策,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項目;安排民用建筑節能資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節能的科技研究和標準制定、可再生能源應用等項目。現在,相當多的規定出不了辦公室,遭遇執行難,若對住宅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給予足額的財政補貼或者其它吸引力的政策優惠,這不比強制規定的更加容易推行?上述所言的激勵政策都是國務院、省人大相關條例所明令要求的,可見相關部門要做的不是出臺強制規定,而是盡快出臺激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