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全世界能源消耗量的持續增長,頁巖氣作為一種新興能源,引起世界范圍內的廣泛重視。國際社會普遍認為,頁巖氣開發是全球能源領域的一場重大變革,它不僅增加了天然氣產量,還將對全球天然氣市場、能源供應格局、氣候變化政策甚至地緣政治產生重要影響。
盡管開采和使用頁巖氣已經成為一種潮流和趨勢,但任何問題均具有兩面性,頁巖氣開發利用過程中造成的水體污染、空氣污染和地質破壞三大環境風險也不容忽視。在歐美國家,頁巖氣開發所可能引發的生態環境的惡化一直是不同社會群體和利益博弈的焦點,也是導致這些國家頁巖氣開發乏力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我國,頁巖氣遲至2011年12月31日才被宣布為新礦種,我國法律體系尚且缺乏關于天然氣的專門立法,更遑論規制頁巖氣環境問題的專門法律制度。因此,我們梳理頁巖氣開發中環境問題的法律規制并進行路徑績效檢討與研究勘探和開采技術同等重要。
目前,我國頁巖氣開發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主要包括礦產資源相關立法、環境保護相關規定、產業促進型立法以及行政管制立法等。在我國環境法律體系中,規制頁巖氣開發利用中所引致的環境問題的規定只是零星分散在這些不同的法律法規中。《環境保護法》是我國環境資源保護領域的基本法,該法中規定的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的基本原則和具體制度均適用于頁巖氣環境問題防治與規制。
頁巖氣引發的最大的環境問題是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水污染防治法》將成為頁巖氣水環境污染的重要法律依據。頁巖氣開發中的噪聲污染防治適用《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可以適用《大氣污染法》,對土壤的污染可以適用《土地管理法》。
另外,《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礦產全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構成的制度體系,可以通過邏輯延伸適用于頁巖氣開發導致的環境問題的管理規制,這幾部法律法規在當前的法律制度體系框架內,將成為規制我國當前頁巖氣資源開發的直接法律依據。
還有,《清潔生產促進法》第25條規定可以作為規制頁巖氣勘查、開采中導致環境污染的法律依據。《節約能源法》第16條規定的能耗限額標準制度,《循環經濟促進法》第16條規定的對一些行業年綜合能源消費量、用水量的重點監督管理,可以直接應用于規制頁巖氣開發中水力壓裂法的使用導致的大量的水資源的浪費,迫使享有探礦權、采礦權的權利主體投入資金、改進技術。
從上面我們可以看出,我國既有的環境法律體系可以用于規制頁巖氣開發的部分環境風險,但是這些法律法規含有計劃經濟時代的特色,與頁巖氣的特征不相符,而且還存在專門立法空白、環境風險管理制度與措施的間接性、零散性等弊病。
頁巖氣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對資源權屬與流轉、勘查與開發的技術規范、環境影響評估、資源管理等進行綜合規制。雖然,通過法律制度適用的類型化思路和類推解釋規則,也能將一般性的資源保護與污染防治法律制度進行邏輯演繹和擴大解釋,用以規制頁巖氣開發中產生的環境問題,但是這種做法稍顯隔靴搔癢,無法直面頁巖氣資源開發利用過程的特殊規則需求,也難以應對頁巖氣資源開發中所可能引致環境問題的特殊致害機理。而且,各單行法是針對某一特定環境要素的污染防治進行的立法,這對于頁巖氣資源開發利用導致的環境問題是一種間接應對思路,難以應對綜合型、復合性的環境問題。
無論如何,頁巖氣作為一種新型能源,開發過程中需要一系列法律法規的規制,法律思維不能在頁巖氣開發中缺位。因此,我們呼喚規制頁巖氣資源勘查、開發利用中的環境風險專門立法,構建頁巖氣開發環境風險的區塊防治制度體系,體系化厘清頁巖氣開發中的權屬制度,拓展頁巖氣開發利用中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并進一步通過完善環境公眾參與制度提供多種社會群體利益表達的制度通道,從而實現對頁巖氣開發利用中的環境風險進行直接的、綜合的、系統的有效規制,推進頁巖氣產業健康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