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雜志刊發了一篇題為《難解的小南海水電站:重利益還是重生態環保》再次把小南海電站爭論推向高潮。小南海一個對重慶的社會經發展至關重要的水電站,盡管它從建國后不久就列入了國家的開發計劃,盡管上個世紀末,在國家經濟還十分緊張的情況下就已經開工建設過,但卻因為它已經被國內外的某些極端環保組織確定為了攻擊的目標,所以,至今它還是處在巨大的爭議之中。
在中國類似的情況還有怒江。客觀地說與任何人類文明活動一樣,水電站對局部生態環境的影響是無可避免的,但是,水電之所以成為人類文明和全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是因為他無可替代的水資源調節作用和清潔能源作用。無論是小南海還是怒江的水電站真的與中國乃至全世界成千上萬座的水電站存在著什么本質的區別嗎?
有,也沒有。沒有區別是因為它們都是按照同樣的科學標準規劃和設計開發的水電站,無論從技術經濟、生態環境還是社會功能上,都與全世界的其他水電站一樣重要。唯一有區別的,是因為它們被中國的極端環保組織,確定為了一個攻擊的目標。不管這個水電站的實際情況怎么樣,能否阻止它的建設代表著我極端環保組織的努力成果。所以,全國乃至全球的極端環保組織,都經常要開會,商議如何配合起來進行各種各樣的造謠宣傳,以阻止小南海和怒江水電的開發建設,從而保住組極端環保組織的面子。因此,社會上關于這兩個電站片面報導就特別多。這篇《難解的小南海水電站:重利益還是重生態環保》(下稱:文章)也不例外,不信,我們就不妨作些分析。
一、小南海水電站的建設早于重慶市政府的存在
文章開頭便說“在重慶當地政府的力推之下,小南海水電站突破了國家自然保護區的約束,箭已離弦。”。
其實,這句話說得并不符合實際。小南海水電站雖然地處重慶,但它卻是長江干流上的一個重要水電站。根據我們國家的法律,它的建設與否,絕不是地方政府能左右的。尤其需要說明的是,建設小南海水電站對長江的綜合開發、治理是至關重要的,所以,從我國解放初期的最早長江規劃起,就一直把小南海電站作為治理長江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最近國務院最新批復的長江流域綜合開發規劃,小南海水電站仍然是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所以,文章的“在重慶當地政府的力推之下”說法,并不符合實際,客觀地說,真正能推動小南海水電站的建設的,至少包括水利部、農業部、環保部和國家能源局以及很多中央政府部門。如果他們當中有一個部門反對,小南海電站都不會有今天的局面。特別有說服力的證據還有,這個小南海電站的建設其實是早于重慶市政府的。因為,在我國行政區劃還沒有重慶市的時候,小南海水電站就已經通過了國家所有的建設程序,并且正式開工建設了。只不過由于當時國家缺乏足夠的建設資金,而被迫中途下馬停建了而已。
凡是這類早期就開工建設的水電工程,都有一個特點,那就是社會的綜合作用非常巨大。因為當時我們國家的經濟能力非常有限,少量的資金只能投入到最緊迫的工程建設上。在四川省同類情況的還有紫坪鋪水電站,這些早期就開工建設的水電站的另一個特點,就是發電作用往往不是最主要的,但它的綜合社會效益卻是非常巨大的。所以,也才會有早在重慶市政府建立之前,國家就已經開始小南海水電站的建設的事實。
二、關于調整自然保護區的爭議
調整自然保護區,一直是極端環保組織詬病小南海水電站的核心。其實,這只不過是極端環保輿論炒作的一個噱頭。因為文章所解釋的“重慶建一個不大的水電站,卻在全國引發巨大爭議,在于其涉嫌縮小長江上游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下稱魚類保護區)面積,為建水電站‘讓路’”的說法,并不符合邏輯。
調整保護區后進行水電開發建設的絕不僅僅是小南海水電站。例如,在小南海上游的、而且比它大得多溪洛渡水電站的建設,不僅同樣也對自然保護區進行了調整,而且調整的范圍和作用比小南海更重要。因為,小南海水電站僅僅坐落在保護區的試驗區內,按照國家現行的法律,并非絕對不能建設的。而調整保護區的作用,主要是為今后小南海上游的其它水電站的建設鋪平了道路。
既然調整保護區的幅度更大的溪洛渡水電站,都沒有在全國引起爭議,為何小南海卻會例外?所以,文章所說的“在全國引發巨大爭議,在于其涉嫌縮小長江”保護區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真實的理由就是極端環保組織都不敢說的,那就是因為阻止小南海水電站的建設,是環保組織的一面旗幟。為此,他們關于保護區調整的介紹,也是不夠全面、不夠公正的。
文章所闡述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科學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研究員曹文宣分析,《長江流域綜合利用規劃》形成的時候,雖然魚類保護區還沒有建成,但是1994年當地已建立了保護區,按照《自然保護區條例》,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流域規劃》與保護區的相關規定是沖突的,應該修改《流域規劃》。”的說法。只不過代表了某些不懂得法律的魚類保護工作者的個人看法,實際上,這種說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后來長江珍稀魚類保護區之所以多次進行調整,也就是因為該保護區建立的時候,就存在著法律上的瑕疵。曹院士所提到的《自然保護區條例》是屬于部門的行政法規,他認為根據行政法規,就應該理直氣壯地去修改《流域規劃》。然而,他不知道比《自然保護區條例》更有法律作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水法》的第十八條明確規定“ 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經批準的規劃需要修改時,必須按照規劃編制程序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流域規劃是國務院批準的)也就是說,1994年當地所建立的保護區的合法性,(因為與流域共規劃存在著矛盾)還應該在“規劃編制程序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國務院)后才能發生法律作用。也許在保護區建立之后,曾經由有關部門上報過類似的修改《流域規劃》的報告,但是,目前國務院最新批復《長江流域綜合規劃》,小南海水電站的建設仍在保持其中,沒有進行任何調整。這說明1994年長江珍稀魚類保護區的建立以及之后的2006年和2011年的兩次調整,都只是一個完善保護區建立的過程。按照法律規定,我們甚至可以認為:在2011年以前劃定的保護區,因為與《流域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