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作為指導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基本大法,《可再生能源法》自2006年1月1日起開始生效,但一經實施便遭遇了難以操作的尷尬。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修正案對原有法律進行了多處修改,并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歷經三年實踐之后,法律的實施情況如何?存在哪些問題?應當如何解決?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啟動了《可再生能源法》實施以來的首次執法檢查,執法檢查組分別赴內蒙古、江蘇、甘肅等地進行了檢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上,執法檢查組向大會提交了《關于檢查可再生能源法實施情況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針對《報告》內容,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分組進行了審議,并結合《可再生能源法》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認真查找原因、積極建言獻策,為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謀求健康之路。
在8月26日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的全體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陳昌智向大會匯報了《關于檢查可再生能源法實施情況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的詳情。
《報告》強調,我國應該加大力度發展可再生能源,同時也對目前《可再生能源法》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了逐一說明。
8月27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報告》,與會人員紛紛發表了自己的觀點。
棄風嚴重,全額保障性收購如何落實?
當前,在《可再生能源法》和有關配套政策的推動下,我國可再生能源進入全面、快速、規模化的發展階段,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規模逐年增加,2012年達到167億元。但由于電網規劃至今空白、價格機制依然不完善等因素,可再生能源棄電等問題難以破解。
陳昌智在報告中指出,國家明確提出到2015年和2020年非化石能源分別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11.4%和15%的目標。為了保障可再生能源的生產與使用,《可再生能源法》中明確規定了“制定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和全額保障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具體辦法”,但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在地方的調研中發現,很多地方在執行這項政策時都“打了折扣”。按照行業術語來說,就是“棄風”現象嚴重。
報告透露,目前,國內風電、光伏發電、水電都出現送出和消納不暢的問題,“棄風”現象嚴重。例如,在風力資源豐富的“三北”地區限電尤其嚴重,年風電平均利用小時數大幅下降,吉林省從2010年的1941小時下降到2012年的1420小時,一些地方風電限電比例超過40%,給企業經營造成困難。
之所以出現“棄風”問題,報告歸之于“部門責任落實不到位”。此外,從法律頒布至今,關于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的相關辦法仍未出臺,電網企業未按規定收購電量,電力監管機構監督乏力。與此同時,地區之間、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也制約了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的落實。
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在地方檢查時發現,由于大部分地區還沒有實施節能發電調度,仍采用年度發電量計劃管理,導致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讓位于火電機組。而部分電網公司甚至不按法律要求對小水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提供相關服務,甚至克扣上網電量,由發電企業承擔并網費用的情況長期存在。
《報告》強調,應從長遠考慮,進一步確立可再生能源優先發展戰略,明確可再生能源在我國能源中長期發展中的總量目標,并落實到能源發展的規劃、政策和管理等各個方面,使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真正落到實處。
“全額保障性收購的法律規定已經出現在《可再生能源法》中,我們不要把它僅作為一種象征意義,實際上,它是有實質性規定的。”參與分組審議的陸浩委員表示。
《報告》給出的解決之道包括: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要加強對可再生能源及相關規劃的統籌,盡快出臺全國電網發展規劃,加強配套電網和跨省區輸出通道的建設,提高消納、輸送能力,保證可再生能源開發、輸送、利用等多個環節的健康、協調發展。
“實際上,針對可再生能源的收購,國家從電網和各個方面都做了很大的努力,但為了保證優先調度、全額保障性收購,還需要對保障性措施加以完善,包括科學技術的研發都要跟上。”陸浩表示。
《報告》建議,建立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電力并網技術支撐體系和管理機制,實現分布式發電直供及無歧視、無障礙接入電網,鼓勵可再生能源的分散開發和就地消納。
上網電價“一刀切”,可再生能源發電積極性何來?
除了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之外,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也成為分組審議的一個熱點話題。
目前,光伏發電采用全國統一標桿上網電價。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在地方調研時,有地方向其反映,各地光照條件不同,投資回報差別較大,“一刀切”的價格政策不利于光伏發電大規模應用。
同時,也有企業反映,光伏電站上網電價年限不明確,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部分電價補貼政策沒有確定,海上風電上網電價也未出臺,企業難以核算投資回報。政府部門為扶植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所允諾的補貼,往往難以落實,電價附加和補貼機制亟待健全。
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在檢查中還發現:按照現有的電價附加標準和征收率,所籌集的資金已不能滿足補助需要;其次,補貼審批環節過多,程序復雜,到位周期長,長期拖欠嚴重影響投資效益;第三,現有補貼側重于發電環節,對輸電、輔助服務補貼不到位,影響了電網企業建設的積極性;第四,可再生能源基金的使用缺乏統籌協調,資金安排與規劃缺乏有效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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