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競價的方式獲得出口份額,不僅有利于中國出口企業盈利能力的提高,還有利于中國光伏企業的優勝劣汰。而且可以避免企業利用政策套利、然后產能過剩、社會資金遭到極大浪費的現象再次出現。
8月6日,中國光伏產業出口光伏產品到歐盟開始執行雙方達成的臨時協議,其中價格不低于0.56歐元/瓦、所有中國輸入歐盟內的光伏產品的量不得超過7GW。現在對于中國的光伏企業來說,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從7GW的配額中爭取到更多的份額。
有報道說,國內對于該如何分配這批配額,仍在討論中。目前擬定的分配辦法可看做是“6:3:1”方案,即60%的份額按歷史出口數據而定,30%將分配給36家抗辯企業,10%則給予規模較小的企業。最新的消息則是“6:3:1”變成了“6.5:2.5:1”。
60%或65%主要是按照過去的歷史數據進行份額計算,看似公允,但是過去中國光伏企業以價格戰的方式獲得了市場份額,如果給予這些企業六成以上的主要出口份額,等于承認過去企業的價格戰的行為,為以后其他產業開了個不好的先例。所以,在分配份額時,即使不懲罰過去那些搞價格戰的企業,也絕對不能變相縱容或鼓勵企業進行價格戰。從這個角度而言,這種分配機制是不可取的。
以應訴來分配份額,也不盡合理。誰應訴,誰得益,看似合理,但是前提是要應訴讓整個產業得益了才能使用這個規則。實際上一些企業的應訴對這次與歐盟達成的臨時協議,并沒有重要影響,按照這個原則分配一部分份額也不在理。況且,在那些應訴的企業之間,如何分配30%或25%的份額,也是大有問題的,企業之間說不定使出各種辦法來爭取份額,潛伏尋租的風險。
剩下10%的份額給小企業,也是看起來照顧到了小企業,但是同樣難以做到在小企業之間公正地分配這部分份額。
總之,帶有行政性或計劃性的分配機制,都應當放棄。
如果按照市場機制的辦法,則可以比較公正地解決份額問題。例如,可以在中國成立一個行業協會性質的光伏出口份額管理臨時機構,誰向歐盟出口光伏產品,就向這個協會申請,企業間公開競爭份額,價高者得。當然,報價必須高于0.56歐元/瓦,或者,協會定期或不定期的公開組織競價會,價高者得份額。需要受到監督的是,價高者的真實出口價,必須不低于競價時的報價。
如此一來,企業要想獲得配額,就需要報出高價,而要贏得市場,又必須使價格不至于高到離譜。兩相權衡,有利于形成一個較為合理的價格體系。而這種競價方式,有利于改善中國光伏產業在歐盟的貿易形象,不僅有利于中國出口企業盈利能力的提高,還有利于中國光伏企業的優勝劣汰,促進光伏產業的良性發展。更重要的是,還可以避免地方政府出優惠政策、企業利用政策套利、然后產能過剩、社會資金遭到極大浪費的現象再次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