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風電場因具有不占用陸上土地資源、對環境影響更孝更接近負荷中心、風速更穩定等優點成為歐美新能源發展的一個投資重點。在我國,陸上風力或土地資源較稀缺的省份,海上風電也備受關注,并隨著大功率風機國產技術的快速發展漸成熱點。海上風電既符合國際能源開發的潮流,也將是我國風電未來的開發重點。但相比陸上輸電線路,連接海上風電場與陸上電網的海上線路具有初始投資和運行維護成本更高、施工難度更大以及工期更長的特點,需要投資、技術和制度的跟進,降低建設和運營成本,以更好匹配海上風電場建設。
當前,各國結合國情在制度上采取了不同對策,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現有陸上電網企業負責海上輸電線路建設、運營,主要是德國、法國和丹麥;第二種是風電開發商負責建設、運營,主要是美國、荷蘭、比利時、愛爾蘭;相比前兩種傳統模式,第三種模式是通過市場競爭產生輸電運營商負責建設、運營,代表國家是英國和瑞典。其中英國以招標方式實施的海上輸電許可制度,以其充分利用市場競爭、設計精巧縝密、脫離傳統制度框架等特點,成為比較有創新特色的制度。雖然英國海上輸電許可招標制度成功與否尚需時間檢驗,但就其整體思路和某些制度細節而言,完全可以為我國海上電網建設及監管、電力體制改革提供借鑒和參考。
許可招標制度
2008年,英國以59萬千瓦的海上風電裝機容量超越丹麥的42.3萬千瓦,成為世界上最大的海上風電國。2012年英國海上風電裝機迅速增長到270萬千瓦,占世界一半以上。而根據英國政府目標,2020年前要實現海上風電裝機3300萬千瓦,但是卻隨之產生了并網難的問題。
在英國海上風電場早期的招標中,均由風電開發商承擔連接陸上升壓站的輸電線路的報批、環評、建設及運行維護的全部工作,而同期陸上風電項目則由所接入的輸電網或配電網運營商負責投資和運行維護。對于海上輸電項目,這兩種模式均被認為無法有效降低建設成本和大幅縮短建設周期,從而無法匹配海上風電快速發展需求。
為解決海上風電場的迅猛發展伴隨而來的并網問題,2009年,英國能源監管機構依據2004年《英國能源法案》授權,為海上輸電線路運營創設新類型輸電許可并出臺配套的許可招標制度。該制度被認為是關于輸電線路運營的重要制度創新,主要通過引入招標和市場競爭降低高昂的海上并網成本,加快海上輸電線路建設速度,進而提高消費者福利。2010年由鮑佛貝蒂集團、麥格理資本等組成的聯合競標體獲得了新制度實施后英國首個海上輸電線路運營許可。根據英國能源監管機構的初步估算,許可招標制度的競爭性框架為消費者和風電開發商帶來了巨大的效益,充分體現了市場競爭的價值,已為消費者節省了約2.9億英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