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國家將電力市場改革方案直接納入國家法律,這主要與西方國家的社會政治制度有關。西方國家法制化管理水平相對較強,社會市場經濟和法制經濟的意識較強,因此,法律對機構和個人約束力非常直接和明顯。另外,西方國家的電力裝機容量相對較小,歐洲主要工業國家如德國、法國和英國的發電裝機容量與我國區域電網的裝機容量基本相當。根據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有關資料,2010年我國華東電網、華中電網和華北電網的發電裝機容量分別為20390.28,19961.06和16618.00萬千瓦;2007年德國,法國和英國的發電裝機容量分別為13259,11655,8499萬千瓦,這些國家發電裝機容量增長很小,按1%的增長比例計算,2010年相應的結果為13660.75,12008.15和8756.52萬千瓦,小于我國華東、華中和東北三大區域電網的裝機容量,大于或相當于我國東北和西北電網的裝機容量[[i]]。我國國家地理面積相對較小,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小。由于這些原因,西方國家在國家層面上通過法律推行電力市場改革相對容易。
我國目前正處于轉軌經濟階段,社會市場經濟和法制經濟意識還不成熟,無論從決策還是執行上,政府行政力量仍然是絕對的主要力量。因此,我國電力市場的做法不能簡單照搬西方國家的做法。比如簡單地制定一個促進電力市場改革的《電力法》,然后電力市場改革就會自動地按計劃進行。這顯然只是一種良好的愿望,我國有許多法律包括《電力法》和法規《電價改革方案》雖然存在,但是在很多具體問題上,一樣也存在有法不依的情況。雖然理論上法律的權威政府的行政權威,但是,實際上并不是這樣。如果說國務院五號文件都可以不執行的話,那么,可以想象的是,制定的電力市場改革法規一樣可以不執行,甚至效果更差。
根據上面的分析,考慮我們建議的電力市場改革方案,我們建議電力市場改革的立法工作在國家和省級兩個層次上展開。國家通過《電力法》或者其它法規制定電力市場改革的目標和基本原則,同時授權省級政府進行電力市場改革的權力。省級政府把電力市場改革方案納入法規中,首先以建立省級電力市場為對象制定專門的法規。如果要建立區域電力市場,由各省級政府按照建立經濟合作組織的形式自行商量和組織,成立區域輸電組織,建立區域電力市場。
省級電力市場法規的具體內容視省級電力市場的建設方案而定,其內容結構可以參考五號文件,主要包括必要性,目標與指導思想,政府管理體制改革,近期電力市場模式,分步實施方案,配套政策和組織領導幾個部分,以省級政府文件公布執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能源局,電力監管機構,省電力調度交易中心制定電力市場改革的方案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