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先有張維迎以無錫尚德破產為引子,發問發改委怎么去放權;后有《中國能源報》圍繞新一屆能源局領導班子走馬上任,連發四期能源管理與職能轉變系列報道;不久前一篇《一個老EPC眼中的光伏電站真相》在網上流傳甚廣,文中針對電站建設存在的種種弊病,大聲責問:“發改委只批準不管理”。總之,光伏產業如何管理、如何放權問題持續熱議。
面對或偏激或深刻的改變管理方式訴求,光伏產業的管理者們難免就象當前國家領導人承擔著中國必須進一步改革的壓力一樣,最清楚的是:不改革不行;最不清楚的是:改革的成本有多大。對于光伏產業的管理,筆者試圖根據產業特性和企業反映提出三點看法。
大膽的管應當是光伏產業管理者堅定的信念。光伏產業是一個需要國家扶持的非完全市場化產業,如果簡單套用完全市場化產業的思維管理光伏產業是注定要犯錯誤的。在光伏產業管理上,那種“放權就是改革派,不放權就不是改革派”的論調,恰恰就像當年魯迅譏諷阿Q的“革命觀”:剪辮子就是革命的,不剪辮子就是不革命的。
對此,很有學問的張維迎、葉檀可以犯錯誤,光伏產業的管理者一定不可以犯錯誤。因為光伏產業管理的核心是補貼從何而來、如何而去,是社會財富的再分配,它構成了國家必須加強宏觀管理的基礎。補貼款是每一個公民的共同財富,在法律上,管理者是公眾利益的唯一受托人,受托者對受托資產的分配不聞不問的事情是不成立的;在道義上,管理者必須承擔起負責任的角色,對管理者進行必要的監督倒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應有之義。
政策的制定要更加廣泛地征求業內意見。相比中國光伏政策的出臺,歐美國家無疑是效率低下,原因在于各種利益集團的相互制衡。在跟蹤歐美國家光伏政策出臺方面,結果的不確定性及過程的反復漫長已經使得筆者養成了一種習慣:無論何等關鍵部門提出增加或削減補貼的議案都可以忽略不計,只有到了立法部門或著行政機關正式頒布才是值得關注的時候。
這個過程,對企業是痛苦的,對產業是有益的。一個歐洲對中國光伏的“雙反”,歷經去年9月的啟動,今年6月的初裁,12月的最終決定過程。其間不但有始作俑者solarworld代表的45家企業與反對征稅的“歐洲平價太陽能聯盟”的博弈,還引出了多國總理間的太極“云手”。其積極意義在于:各個利益集團都有充分發表意見的機會。反觀中國地方政府光伏政策出臺,常常像在你毫無準備之下的一聲“春雷”,喚得歡聲一片,最終變為一場轟轟烈烈的“運動”。最近參加了幾次圍繞光伏“國六條”的討論會,聽到企業呼聲最多的是:具體政策的制定要多聽聽各類企業的意見。
政策的實施必須更多地通過市場手段。保證政策制定的公平性在于聽取各方意見,保證政策執行的公平性在于通過市場化的方式落實。它意味著補貼項目的分配權不應是在管理者,而應是在由中介機構主持的招投標等市場方式,市場平臺、市場手段是保證非完全市場化產業市場化運作的關鍵。具體來說,對于個人屋頂電站,個人會做出風險判斷;對于分布式光伏發電示范項目和大型地面電站都應當實行招投標的方式,風險的選擇權在企業不在政府。今天回頭再看2009年發生在敦煌的“中國光伏電站第一標”是有積極意義的,0.69元/度的報價已經載入史冊。
在市場行為中加入非市場因素,又要按照市場規則運行,無疑在考驗著光伏產業國家管理者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