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項目審批手續將簡化。根據國家能源局思路,對已列入國家有關能源規劃需要審批或核準的項目,除涉及其他地區、需要全國統籌安排或總量控制的項目以及實行國家安全審查的外資項目外,一律下放。
新能源項目審批權下放是行政讓位市場的思路體現,但卻難以規避地方政府投資沖動。主管部門只有在完善監管框架、提高技術扶持力度、明晰產業發展規劃的基礎上放權,才可能規避新能源產業過度競爭局面,達到激活市場效率的目的。
審批環節偏多是制約我國新能源項目上馬速度的瓶頸因素之一,主管部門“抓大放小”的改革方向正是依此而來。然而,此舉卻引發業界對地方政府濫用權力之弊的擔憂。此前風電經歷了五年大躍進歷程,地方風電云集,產業規模效應難以彰顯,甚至導致社會資源的浪費。究其根源,風能發電等新能源項目對多個產業具有帶動作用,可以快速提振地方GDP指標,進而提升現任行政部門的政績。
事實上,對于新能源項目而言,強大的資金實力只是第一道門檻,對核心技術的掌控才是產業發展之關鍵。遺憾的是,目前我國具有核心競爭力的技術創新體系尚未形成。例如,風力發電機兆瓦級以上的生產就主要依靠外方技術轉讓,大功率風電機組設備多依賴進口。而且,地方“各自為政”式的新能源產業發展模式忽略了對下游產業消化能力的評判,許多項目在正式上馬之后即面臨銷售無門的尷尬。
恰因此,我國亟待建立一套針對新能源產業的技術審核、認證和檢測體系,以確保環境保護工作落到實處。與此同時,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技術公關,盡快解決新能源產業技術整體落后的困局。此外,包括各地產能劃分、下游消納能力信息披露等具體化指導工作當明確落實。只有這樣,放手地方開發新能源產業,方可取得良好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