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報道稱,按照國務院簡政放權轉變職能和減少行政審批的要求,發改委擬取消煤炭經營許可證。盡管截至發稿,記者向相關部門求證,還未獲得煤炭經營許可證是否、何時退出歷史舞臺的確切消息,但如果頒行近20年的煤炭經營許可證一旦取消,將對煤炭行業的發展有哪些影響?為此,編輯部特約中國煤炭運銷協會研究員李朝林,為我們釋惑解疑。
煤炭生產經營許可證一旦壽終正寢,無疑給煤炭生產企業及煤炭貿易企業又解除了一條“緊箍咒”。這將有利于在煤炭生產經營領域完善市場經濟體制,拓寬煤炭銷售渠道,降低經營成本,促進煤炭行業的發展。
可拓寬銷售渠道
自2011年第四季度以來,煤炭市場開始疲軟,煤炭供過于求,庫存積壓嚴重,銷售價格大幅度下滑,煤炭銷售遇到了十多年來前所未有的困難。按照《煤炭經營監管辦法》第九條規定: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向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煤炭經營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等共九項材料,才予以頒發煤炭經營許可證,從事煤炭經營。
種種限制,無疑束縛了煤炭生產、經營企業的手腳,壓縮了經營空間,擠壓了交易渠道,形成煤炭市場銷售瓶頸。
在煤炭供不應求時,煤炭經營許可證對煤炭生產企業影響不大;在煤炭供過于求時,就增加了銷售難度,提高了銷售成本,削弱了煤炭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不利于煤炭生產企業的銷售。
取消煤炭經營許可證,可降低經營門檻,從而不斷增加從事經營的公司數量,擴充從業人員隊伍,增強市場競爭。這樣可廣泛開拓煤炭市場,拓寬銷售渠道,進而降低經營成本。增強客戶的競爭能力,有利于增加煤炭銷售的數量,緩解煤炭企業銷售不暢的困難。
助推鏟除腐敗
發改委取消煤炭經營許可證可視為割肉放權,政府減少審批環節將有利于煤炭生產、經營企業根據市場狀況、資金實力參與市場競爭,煤炭市場的競爭將更加完善。
實施煤炭經營許可證制度,它的初衷是為了維護煤炭經營秩序,決定企業是否有資格參與煤炭經營。但隨著煤炭市場化和煤炭物流產業的發展,繼續利用計劃經濟的手段干預市場反而增加了交易成本,并形成權力尋租。
特別是最近幾年,發改委要求各地對煤炭經營企業實行總量控制并不斷壓縮,出現了煤炭經營領域的相對壟斷。但實際上,多數省份煤炭經營企業數量都超過配額,因此獲得這張證照的交易成本逐年攀升的同時,也催生了煤炭經營許可證待辦、轉讓的灰色渠道,出現了煤炭經營許可證辦理及經營領域的腐敗現象。
據了解,有不少省區辦理煤炭經營許可證少則幾萬元,多則幾十、幾百萬元,并滋生了煤炭經營許可證的灰色交易市場。轉讓煤炭經營許可證,費用也不在少數。非法收入非常巨大,不僅干擾正常的煤炭經營秩序,也加大了煤炭交易成本,損害了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煤炭生產、經營、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取消煤炭經營許可證,可減少為辦證、經營而必須具備的場地、資金、檢驗等方面的浪費,煤炭經營不需要再找關系、走后門。平等競爭的環境一旦形成,交易成本就可降低,煤炭經營管理部門的腐敗及煤炭經營企業的腐敗現象也有望消除。
有利于參與國際競爭
實施煤炭經營許可證壓縮了交易空間,減少了交易渠道,增加了交易成本,再加上鐵路物流成本的不斷攀升,造成煤炭產品到達客戶,特別是到達我國東南部沿海地區終端客戶的價格比較高,一般高于進口煤炭的價格。這也造成我國出口不斷減少,進口不斷增加。2009年,我國由傳統的煤炭凈出口國,一舉轉化為煤炭凈進口國,和煤炭經營許可證的實施不無不關系。
據海關總署統計,2009年我國煤炭進口1.26億噸,同比增長211.9%;煤炭出口0.22億噸,同比下降50.7%;全年煤炭凈進口達1.03億噸,我國首次成為煤炭凈進口國。2011年我國共進口煤炭1.824億噸,同比增長10.8%;出口煤炭1466萬噸,下降23%;凈進口1.68億噸,增長15.2%,并超越日本成為全球最大的煤炭進口國。2012年我國以2.9億噸的煤炭進口量,繼續穩居世界第一,這也是中國連續第四年成為煤炭凈進口國。
2013年以來,雖然國內煤炭供過于求,庫存積壓嚴重,煤炭銷售不暢,但是,由于進口煤炭價格偏低,進口煤炭仍然呈較大的增長趨勢。據海關總署統計,2013年1-4月,我國進口煤炭1.1億噸,同比增加25.6%;出口煤炭285萬噸,同比下降29.1%。
如果取消煤炭經營許可證,可進一步規范在煤炭經營領域的競爭,不斷擴大供銷渠道,同時進一步減少亂收費現象,進而壓縮經營費用會。這樣,由于中間環節的費用減少,可降低終端的銷售價格,增強國內煤炭和進口煤炭的價格比較優勢,以增強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加大煤炭出口的競爭實力。可以有效阻止不斷增多的煤炭進口走勢,推動國內煤炭生產、經營企業積極地參與和國際煤炭企業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促進煤炭企業的發展。
市場供應偏緊產物該取消
自2001年至2011年的十年間,由于我國煤炭資源整合,雖然煤炭產能過剩,但是有效生產能力一直不足,煤炭產量滿足不了需要,造成煤炭供應偏緊,甚至出現嚴重供不應求的情況。
俗話說:蘿卜快了不洗泥,由于煤炭供應偏緊,出現了煤炭需求企業饑不擇食、搶購煤炭的情況,煤炭生產、貿易企業出現了質次價高、以次充好、摻雜使假的情況,以致出現煤炭貿易環節的混亂現象。
為規范煤炭交易行為,國家發改委2004年12月27特制定并公布了《煤炭經營監管辦法》,規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