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光伏電站有巨大的市場需求,為何又大量無法售出,海外電站投資到底存在哪些潛在風險?
超日太陽(002506,股吧)能董事長“倪開祿被疑出國跑路”一事持續發酵,在光伏界引起了巨大震動。盡管該公司多次澄清,但由此而引發的海外光伏電站投建與出售風險正引起越來越多的關注。
下游投建,這個略顯陌生的行業細分詞匯,隨著補貼電價的驅動而變得炙手可熱,也被越來越多的組件商當作消化過剩產能、優化產品形態和資產配置的首選出路。
不可否認,在當前全球新能源快速發展背景以及產業環境壓力下,光伏電站不僅是當前全球收益率最穩定和可觀的固定資產投資,而且作為串聯上游制造和終端應用的核心環節,對推動整個新能源產業升級和應用普及承擔著不可替代的關鍵樞紐作用。從專業投建商角度看,光伏電站順利并網以及正常發電,即意味著資產價值和IRR回報模型的基本形成。但從光伏組件商角度而言,則需將投資風險延續至更后端的貸款退出或整體出售。對組件商而言,電站資產交易現金流才是整個投建成敗的關鍵。
關于下游光伏電站的投建,雖然在光伏業界內不乏急先鋒和倡導者,但在可預期的巨大利益和不可預期的風險隱患面前,業內也始終充斥著一種微妙的糾結。那么,光伏電站建成后,真的可以順利出售嗎?究竟什么樣的電站才會被以歐洲銀行和新能源基金為代表的終端持有人認可?那些不能順利出售的電站究竟又存在著哪些技術隱患?
電站投資步驟
太陽能電站作為固定投資,與傳統的固定投資資產沒有根本的區別,它是太陽能領域的下游資產,在這個產業鏈上,多晶硅、硅片、電池片、組件都是上游產品,組件、逆變器和支架等產品施工安裝并網之后,成為固定資產,他的固定收益來自于發電收益,該資產一般可以持續工作25年,一般根據光照幅度、每度電的電價收入和系統的整體效率來確定收入。
在整個電站投資過程中,分為項目開發階段、項目承建階段和項目運維持有階段,分別將這三個階段稱之為ABC階段。在A階段,投資金額小,風險大,流程多,一般需要當地人來完成,在B階段,資金需求量大,投資風險大,回報也較高,一般穩健型投資人不會參與,C階段已經成為有穩定收益的固定資產,風險小,資金需求量大,屬于長期持有型回報,一般根據地區和國家不同,20年收益率在8-20%不等。
歐洲太陽能市場商業化最早,電站作為固定資產融資已經成為一個非常常見的行為,養老基金、社;、保險、商業銀行等行業,為追求6-8%的年收益率,成為投資主體之一。一些上市公司為改善資產結構,也會選擇投資太陽能電站,另外一些私人,為滿足資產轉移或者長期穩定收益也會投資電站。
既然有著大量愿意參與光伏電站項目貸款的歐洲銀行或者有資產配置需求的基金和保險,那為何還是有些電站無法出售呢?為何一方面是電站意向持有者對優質電站資產苦苦尋覓,另一方面又有著大量已建成的電站無人問津?
電站投資風險
首先是技術風險。成熟的太陽能市場,投資者會非常詳細審查組件、逆變器、支架、變壓器、電纜等最重要的產品,是否Bankable(銀行可融資性)。一般情況下,組件的品牌、質量、型號、質保非常關鍵,安裝之后,需要提供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組件進行抽檢,將會對組件的衰減、隱裂、功率和質量等多方面進行全面的檢測,并且完成詳細的書面報告。
影響電站資產出售的另外最大技術風險就是EPC承包商的資質、工程設計、工程質量、并網技術、是否專業、知名、是否Bankable,EPC是否提供專業全面的施工報告、施工日志、技術規范等技術資料。
另外,還需要選擇規范的有經驗的律所來起草所有文本,所有合同也要Bankable。比如一個項目可能要和幾十個機構簽訂合同,各種租賃合同,各種施工過程合同,各種未來運維相關合同,這些合同是未來從銀行融資的基礎,即使是未來出售,投資者也會選擇從銀行部分融資,需要bankable合同。
其次是潛在的運維風險。成熟的太陽能市場,電站并網之后,都會選擇專業的運維公司運維,都會購置運行保險,購買質量保障服務,安裝安全監控設備。運維公司可以在發生故障時候及時反應,保險公司對不同情況下的損失認定并且對損失賠償,確保運維過程不會產生額外的損失,只要專業的保障,投資者才會消除疑慮。
再次是政策風險。在政策穩定的國家,一般都是國際公認評級很高的國家,比如德國、日本、美國、英國等國,誠信度、經濟實力、配套法律保障措施都很高,一旦在投建前確定電價,未來20到25年發電收入都會按照該價格執行,所以投建風險小。相反,在捷克、希臘、保加利亞、烏克蘭等國,一般在固定資產投資完成之后,追溯性追加額外稅收,導致投資人收益預期無法實現,甚至出現大額虧損。媒體中提及的公司,在保加利亞、希臘等地投資大量電站,事實上他們的資產無法按照預期變現的原因就在這里。
最后是資金安全風險。主要指因投資模式、投資渠道、投資方式、投資回收期、匯率風險等帶來的資金安全問題,不合理投資模式帶來的成本過高、資金支付不安全等,匯率波動過大導致投資嚴重貶值,所以選擇合理的投資模型及稅務架構,通過第三方帳戶進行支付,引入第三方擔保等。
2009年起,大量的中國生產型企業開始選擇出境投資太陽能電站,沒有深入了解電站投資潛在的風險,莽撞投資,使用自己的產品,選擇最便宜的 EPC承包商,不用有經驗的律師。建成之后,不購買運行保險,不選擇有經驗的公司運維,為了追逐高利潤,選擇在法律不健全的國家投資等等,給未來資產出售埋下了惡果,太陽能電站是資金量要求巨大的項目,無法及時融資或者出售,將會造成資金鏈斷裂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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