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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電監會印發《電力業務許可證注銷管理辦法》。根據《辦法》,今后不能持續保持法定的許可條件、喪失從事許可事項活動能力的企業,將依情況注銷其發電類、輸電類、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不得從事相關電力業務。
據了解,2012年初,電監會將“建立持證企業退出機制,完善退出規則和程序”列入了2012年工作要點,并在印發《2012年電力市場準入監管工作方案》時再次強調要完善持證企業退出的有關規則和程序,對不符合許可證持有條件的經營主體依法實行市場退出。為此,電監會資質管理中心今年以來加強了對退出電力市場相關問題的研究,通過系統梳理總結持證人退出電力市場的情況,結合調研制定了該《辦法》。
《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電力監管條例》、《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等法規制定,針對持證企業不能持續保持法定的許可條件、喪失從事許可事項活動能力、主動申請停業歇業,以及電力業務許可被撤銷撤回、許可證被吊銷等各種情形,明確了企業退出電力市場、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的程序和具體要求。《辦法》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電力市場準入、退出制度,使持證企業市場退出行為“有規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