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我國實施電力體制改革以來,輸配分開一直是電力改革爭論的焦點,甚至電力行業發展遇到的各種問題,都有專家將其原因歸咎為輸配不分,例如,風電接納問題,分布式能源上網問題,農村電網薄弱問題等等。但是,在我國實施輸配分開到底能夠解決哪些問題,又會帶來怎樣的風險,需要從輸配電的本質特性和市場經濟的基本理論出發,進一步研究我國輸配分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尋合理的改革路徑,促進電力工業的科學發展。
一、輸配電具有自然壟斷屬性,理論上不存在分開的必要性
電力市場化改革的理論基礎在于對電力行業自然壟斷屬性的再認識。天然氣聯合循環(CCTG)等技術的成熟打破了發電領域的規模經濟,意味著小規模的發電主體進入市場有更強的競爭力;同時,信息通訊和計量技術的發展也使得售電業務成為可獨立、可競爭的環節。然而,電網部分,無論是輸電,還是配電業務,仍然具有自然壟斷屬性,意味著一個企業提供某一產品需求的成本,低于多個企業提供這些產品的總成本。經濟學理論證明,實行一體化壟斷經營,是具有自然壟斷屬性行業的最優制度安排。傳統垂直一體化電力體制的形成正是基于這一理論。
從理論上看,輸配一體化至少存在以下三方面的經濟優勢:一是分攤公用成本。輸配電業務和技術相似,存在眾多公用成本(如管理、設施、技術研發等);二是獲得協同效益,通過規模采購、人力資源、法律、審計、IT等共享服務降低成本,獲得協同效益;三是減少交易成本,企業內部的信息溝通和傳遞有效減少兩個組織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在輸配電規劃、建設、調度、運行各環節降低協調成本。
二、國外輸配電體制受多種因素影響,不宜盲目照搬
從國際電力體制改革經驗來看,行業重組的核心是將自然壟斷業務與競爭業務的分離,各國根據自身國情實施了不同模式的改革。總體來看,目前在輸配電體制方面形成了兩種模式:一是輸電和配電為相互獨立的公司,即輸配分開;二是輸電和配電在一個集團內,或為獨立子公司,或一體化管理。國外輸配電體制的形成主要受幾個因素影響:
1.歷史格局的延續。許多國家電力改革前就呈輸電和配電分離格局。例如英國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上世紀90年代以前電力行業由中央發電局(包括發電和輸電)和12家地區供電局構成,改革后形成了發電、輸電、配電分環節設立公司的局面;在北歐、北美一些國家和地區,傳統上存在市政供電企業負責本地區供電,改革后這些公司自然而然成為獨立的配電公司,與輸電公司獨立;而日本、蘇格蘭和美國多數州仍保持輸配一體化的格局。
2.改革逐步推進進程中形成的格局。在歐洲,大部分國家是按照歐盟1996、2003年頒發的電力改革法令逐步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歐盟首先要求輸電在2004年底與其他業務分離,以促進批發競爭和跨國交易;再要求配電于2007年底與發電和售電分離出來,促進零售競爭。在這一過程中,一些國家將輸電率先從原有垂直一體化企業中獨立出來,而隨著改革的推進,配電業務通常以子公司形式保留在原集團內部,據此形成了輸配分開格局。如瑞典、意大利等。
3.經過改革爭議后保持輸配一體化。受到英國等先期改革模式的影響,一些國家在制定電力改革方案時提出將發電、輸電、配電各環節拆分,但是在改革推進過程中改變了初衷。韓國金融危機后在世行等國際金融機構的引導下制定了改革方案,要求韓國電力公社分階段實施廠網分開、輸配分開,2004年韓國政府在開展深入國際調研后,決定取消輸配分開改革;加拿大安大略省1998年出臺了新的電力法,要求原垂直一體化的加拿大第一水電公司(Hydro-one)拆分發電、輸電、配電業務,1999年發電資產分離后,政府對實施輸配分開的必要性進一步研究,認為輸電和配電業務具有加強的協同效益,允許新的Hydro-one公司保留輸配一體化體制。
從各國實踐看,輸配分開并沒有作為一項重要的內容在各國改革中被強調,主要原因是輸電和配電都具有自然壟斷性屬性,兩項業務不存在利益沖突、盈利模式相同、監管方式相似,并不存在分開的必要性。我們在借鑒國際經驗時,需要透過現象看本質,輸配電體制改革的核心是與可競爭業務分離,具有獨立合理的輸配電價體系,實現輸配電網健康發展、公平開放。
三、現階段我國實施輸配分開面臨諸多問題,改革風險大
我國正處于電力快速發展階段,“十二五”電力需求增長速度仍將在8%以上,需求快速增長、電源結構加快調整,對輸配各電壓等級電網的協調發展和運行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時,現階段我國誠信體系、法律體系等尚不完善,契約精神相對缺失,如果實施輸配分開,可能帶來以下問題:
1.增加電網安全穩定運行風險,降低事故防范和抗災應急能力。輸配分開后,不同企業之間難以實現充分的信息共享、有效的資源整合和管理協調,易出現信息割裂,輸配電網之間難以及時掌握設備變化情況,在電網正常運行中增加了安全隱患;在異常事故情況下,事故處理的協調環節增加,及時控制事故擴大的能力降低;在電網遭遇自然災害時,由于改革后的企業分散、規模小、力量弱,抗擊重大災害時的應急及災后重建能力將減弱。從2008年以來多次出現的冰災、地震、泥石流等災害中可以看出,地方電網的抗災和災后恢復能力有限。
2.城鄉電網統籌發展政策難以實施,部分配電企業發展將面臨困難。城鄉統籌發展,城市反哺農村是我國和諧社會建設的基本政策。現階段,我國在輸配一體化體制下,形成了城市補農村、富裕地區補貧困地區的電價體系。若輸配分開,原有的內部轉移支付、價格補貼、技術和管理幫扶政策都難以執行,經濟不發達地區的配電企業將面臨較大的發展困難。必須直接通過稅費方式建立普遍服務機制解決平衡發展的問題,由此增加稅費征收、管理、監管等成本不容忽視。
3.增加輸配電網協調發展難度,影響電網投資運營效率。我國廠網分開后,市場主體增多,行業規劃協調難度陡增,“十一五”已出現發電企業盲目投資、效益下滑的問題,五大發電集團資產負債率已高達85%以上;實行輸配分開,市場主體將更加分散,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