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基本情況
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已經(jīng)于2011年10月18日、2011年?12月6日、2012年2月4日、2012年4月6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wǎng)站(公告編號:臨2011-043、臨2011-048、臨2012-005、臨2012-007)披露了蘇州美恩超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超導”)與大連國通電氣有限公司、華能海南發(fā)電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公司關于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一案(以下簡稱“本案”)。公司于2011年10月14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通知書》,公司被追加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公司于2011年12月2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本案的《民事裁定書》和《通知書》,蘇州超導撤回對華能海南發(fā)電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追加公司作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因公司與蘇州超導在相關采購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仲裁條款,公司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并于2012年2月2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1]海南一中民初字第62號),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蘇州超導的起訴。蘇州超導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上訴至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司于2012年4月1日收到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2]瓊立一終字第14號),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裁定:駁回蘇州超導上訴,維持原裁定。
二、最新進展情況
蘇州超導因不服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瓊立一終字第14號)的裁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公司于2013年1月9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2]民申字第630號),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審;(二)再審期間,中止原裁定的執(zhí)行。”
三、本次公告的訴訟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最高人民法院已裁定提審本案,公司目前無法判斷本次公告的訴訟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四、關于蘇州超導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一案相關情況公司已經(jīng)于2011年10月25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wǎng)站(公告編號:臨2011-046)披露了蘇州超導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一案。公司于2011年10月21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應訴通知書》([2011]一中民初字第15524號),蘇州超導以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為由起訴公司,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
公司在2011年年度報告、2012年第一季度報告、2012年半年度報告、2012年第三季度報告中披露了該案的相關進展情況。因公司與蘇州超導在相關采購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仲裁條款,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管轄權異議申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公司申請。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2]高民終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于2012年7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裁定([2012]民申字第1209號裁定書)由其提審該案,再審期間原裁定中止執(zhí)行。
五、備查文件目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2]民申字第630號);2.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2]民申字第1209號)。
特此公告。
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