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類歷史上,電價定價有兩種模式,一種是成本加成模式,即中國《電力法》規定的成本加利潤加稅金的定價模式,這是市場經濟國家電力工業壟斷經營條件下的電價定價模式;另一種是競爭定價模式,即英美近期提倡的在電力工業發電和銷售環節引入競爭機制,在電力市場上通過競爭確定電價。其實兩種定價模式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定價模式,前者是壟斷經營條件下的定價模式,后者是建立在電力競爭條件下的定價模式。但是在中國,人們往往把成本加成定價模式看成是傳統計劃經濟條件下的電力定價模式,而把競爭性定價模式看成是市場經濟的定價模式。目前國內似乎更青睞競爭定價模式,電力企業贊成競爭定價模式,以為競爭定價可以擺脫政府控制價格,電力工業可以借此走向市場;社會贊成競爭定價模式,以為可以像美國那樣,通過電力市場競爭降低電價。我們究竟應該如何看待兩種定價模式?
一、歷史回顧
成本加成定價模式是從有電開始就采用的一種定價模式,經過100多年的實踐,市場經濟國家和計劃經濟國家普遍采用這一定價模式。雖然都采用成本加成定價模式,但成本的定義不同、國家政策不同、利潤和稅收水平不同,各國電價有很大差別,突出體現在發達國家電價高,發展中國家電價低。發展中國家電價生產和消費效率低下, 財政狀況惡化,原因在于電價較低。許多發展中國家的電價定得很低。據統計1988年發展中國家電費加權平均電價僅0.04美元/千瓦時,只等于OECD國家平均電價的50%。
據估計,發展中國家電力的平均邊際成本為0.10美元/千瓦時或者更多,如果按邊際成本定價,發展中國家的電價應高于發達國家。但是,在過去100多年的實踐中,成本加成電價創造了許多關于電價水平和電價結構方面積累的有益經驗。競爭定價模式是在發電和售電領域引入競爭機制后的定價模式,但這種定價模式僅僅在少數引入競爭機制的國家使用,最多只有30多年的歷史。
我國的《電價改革方案》中明確規定,發電廠的競爭分為容量電價和電量電價的競爭。容量電價由政府制定,自然壟斷領域輸電和配電電價也由國務院及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另外像水電、核電、風電、光伏發電等非化石能源發電的上網電價需要特殊照顧的,也要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所以在競價定價模式下,差不多有60%-70%的電價還是靠成本加成來定價?梢哉f成本加成定價是競爭性定價的基礎。
競爭性定價是從英國自由化、私有化、放松管制、引入競爭機制之后才出現的,但英國競爭性電力體制改革進展得并不順利。英國第一個十年實行全部發電企業競價上網和強制電力庫,2001年總結認為發電市場的上網電價被發電企業操縱,否定了強制電力庫模式;第二個十年采取新電力交易制度,用戶直購長期合同和少量的現貸市場相結合,2012年總結認為發電企業缺乏發電廠更新改造和新建電廠的積極性,有2000萬千瓦老舊電廠未改造,不僅不利于新能源的開發和減排溫室氣體,未來還會出現缺電局面,為此英國打算采取新的改革模式。可以說英美提出的競爭性電力市場尚在試錯的過程中,到目前為止,尚未找到競爭定價的好模式,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還是繼續采取成本加成模式定價。
對我國來講,由于電力工業實行國有企業控制,電力工業重點發展水電、核電、風電和光伏發電,這些電源都不具備引入競爭機制。從過去十年改革來看,電價不改革,要想在發電、售電領域引入競爭機制難度很大,一旦競爭性市場造成電價波動,政府就會馬上出手干預,關閉競爭性市場。等到競爭性電力市場形成后再來走電價市場化之路,恐怕遠水解不了近渴,還是應當從現在起就采用成本加成定價,搞好電價改革的基礎工作,待以后建立電力競爭性市場時,再向競爭性定價過度。
二、成本加成定價的困境
我國《電力法》規定“制定電價,應當合理補償成本,合理確定收益,依法計入稅金,堅持公平負擔,促進電力建設。”這個規定是對的,市場經濟國家也是按照這個原則來確定電力價格。例如,日本制定合理電價的三原則:一是成本主義原則,二是公正報酬原則,三是對用戶公平原則,實際上也是“合理補償成本,合理確定收益,依法計入稅金,堅持公平負擔”。問題在于成本收益是怎么規定的,日本對成本的規定是從發電至售電過程中所有費用加上事業報酬的合計,成本與電費收入間保持平衡的關系,故稱為成本主義原則。也就是說電價必須是在有效經營的基礎上,為用戶提供良好的服務時所需成本的補償。
這是一條原則,貫徹此原則,就可以協調“電氣事業健康發展”以及“確保消費者利益”兩方面的要求。我們往往壓低了成本、同時也壓低了收益,從而壓低了電價水平。甚至為了宏觀調控的需要,不顧電力企業的成本收益搞政策定價。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出現了幾種定價方案。
1.老電老價新電新價:我國改革開放初期,電力嚴重短缺,過去中央壟斷辦電,電力發展速度緩慢,為了加快電力建設,國家征收電力建設資金,為了提高地方辦電的積極性,國家將電力建設基金交給地方,此外還采取了買用電權和集資辦電等辦法。集資辦電規定老電老價和新電新價,這就是說,國家原來用撥款修建的發電廠仍執行原來的低電價,主要解決居民生活用電、農業生產用電和支農產品用電等需要低電價照顧的用戶用電;而新建發電廠按還本付息要求定價,這部分高價電,主要供工業和商業用電。對急需用電的工業和商業用電可以向發電公司購買用電權,相當于自己修建自備電廠。
這種定價方法,從原則上講還是成本加成定價,老電是按老的低成本定價,新電是按新電成本定價,這樣做的結果是國家原來擁有的老電廠損失很大,老電廠報廢時還不能回收投資,既沒有做到合理補償成本,也沒有確定收益,違背了成本加成定價的規定。而新電廠按還本付息定價,把電價抬得很高,使新電廠獲得了超額利潤。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打破中央電力部門對電力獨家壟斷,成立了多家電力企業,在比較短的時間內扭轉了缺電局面。
2.標桿電價:國家發改委關于印發電價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中附件一,“上網電價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①獨立發電企業的上網電價,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發電項目經濟壽命周期,按照合理補償成本,合理確定收益和依法計入稅金的原則核定。其中發電成本為社會平均成本;合理收益以資本金內部收益率為指標,按長期國債利率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