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以來,我國電力體制改革在廠網分開、主輔分離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果,近期國家發改委印發的《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規釋放出進一步改革的積極信號,但從總體上看,我國電力體制現狀與2002年國務院印發的《電力體制改革方案》確定的目標還有較大差距。當前,進一步深化電改的呼聲日益高漲,認識也逐步趨向統一,但就改革的原則和路徑還存在較多爭議。筆者認為進一步深化電改,既要充分借鑒主要國家的先進經驗,也要充分尊重我國國情,從實際出發,漸進式改革。
基本原則
效率優先,打破壟斷。關于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基本取向(市場化)和總體目標(建立競爭、開放、有序的市場體系)應該說已經基本形成共識,但關于改革的具體路徑和方式存在較大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將國家電網公司拆分即可解決當前電力體制弊端,實現改革目的。筆者認為,盡管我國電力體制的主要弊端在于電網環節仍然維持了“單買單賣”的壟斷體制以及依附于這一體制的部分行政權力,但不能單純為改而改。簡單地對現有組織體系進行拆分或重組,只能起到“改體不改制”的作用,化“大壟斷”為“小壟斷”,并不能真正實現 “打破壟斷、提高效率”的目的。因此,應從有利于徹底打破行政壟斷,提高組織效率的角度出發設計改革路徑。
尊重國情,實事求是。世界主要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在電改方面積累的成功經驗固然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但我國電改必須充分尊重基本國情,堅持從實際出發,切不可照抄照搬國外做法。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電力工業在許多領域已經達到國際先進甚至領先水平,但配電網絡還相對薄弱,電網安全隱患仍然比較突出;另外,電網企業目前還需承擔為部分偏遠地區供電的普遍服務以及解決無電地區和無電人口的社會責任,在一些領域還存在電價交叉補貼問題。這些現實問題均需要在深化電改過程中妥善對待和處理。
遠近結合,先易后難。當前盡管正處于進一步深化電改的難得機遇期,但也不能寄望于改革能夠一蹴而就、一步到位,更不能采取“休克式”療法,應從我國基本國情出發,借鑒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堅持“漸進式”的成功經驗,充分考慮改革的難易程度、現實可操作性以及涉及人群的承受能力,遵循“遠近結合、先易后難”的原則穩步推進。
路徑建議
第一,抓緊為深化改革建立法制保障。國際經驗表明立法是改革成功的重要保障和前提條件。我國應加快制訂《能源法》,及時修訂《電力法》及相關的規章制度,堅決摒棄與電力市場化改革取向不符的法律法規,為電力改革提供法律支撐和制度保障。在法律框架下,研究提出改革目標、改革路徑和制度安排,并用法律規范和約束改革實施過程。
第二,先行構建獨立交易平臺。目前國家電網公司及各省級電網公司內部均設置了相對獨立的電力交易機構,主要職能是組織跨區域、跨省的電力交易活動。在目前電力調度徹底分離不利于電網安全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先將交易職能分離,由參與交易的輸配電、發電和售電企業共同出資組建獨立的交易機構,在政府監管下按照現代企業制度進行運作。隸屬于電網的調度部門僅作為執行部門,按照交易機構的交易結果進行調度(在涉及電網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可以采取特殊措施)。
第三,在電網內部實行法人分開。在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范圍內,按照電網層級對組織體系進行劃分(相較于按電壓等級劃分更加簡便易行),跨區域輸電資產成立區域輸電公司,縣及縣以下配電資產成立配(售)電公司,其余資產按省份組建省級輸(配)電公司,各公司均為財務獨立核算的法人實體,但由上級公司控股。實行這樣的改革后,有利于厘清電網企業的真實成本,研究制訂輸配售各環節的成本核算及定價機制,為實施輸配或配售分開改革積累經驗并做好準備。
第四,待條件成熟時實施輸配或配售分開。所謂輸配分開或配售分開,一般指產權分開(各公司之間沒有任何產權上的關聯),是對現行電力體制再次進行肢解式的拆分,涉及的利益主體較多,難度和風險都比較大,因此具體是輸配分開還是配售分開,目前無論是理論界還是業內人士均存在較大爭議,說法莫衷一是,各有利弊。筆者建議,可以暫時擱置爭議,先逐步且適當交叉地推進前面三項改革措施,到一定程度后是輸配分開還是配售分開自然會水到渠成、瓜熟蒂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