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時期,核電業內頻頻吹風內陸核電建設,結合8月19日《黃毅誠:核電建在內陸更安全》這篇文章和其他主張內陸核電建設人士的觀點,作為一名長期關注中國能源問題的普通社會民眾,筆者談一談自己粗淺的認識。
“比沿海核電更安全”
不是發展內陸核電的充分理由
筆者基本贊同黃毅誠先生列舉的幾個內陸核電優勢,但這些優勢不能構成內陸建核電的充分理由。
首先,事實證明,核電做不到絕對安全。核電技術成熟、運行和管理經驗時間更長的三個核電大國美國、前蘇聯、日本相繼發生核事故,實際運行經驗不到100堆年、尚不足全球運行堆年1%的我國,有資格說核電已足夠安全、能夠做到萬無一失嗎?
日本福島等三次核事故已經表明,“按照操作規程嚴格管理”無法絕對做到,有人的地方就會有疏忽、有錯誤、有管理不當,無論是實行半軍事化還是完全軍事化的嚴格管理,只能是盡量降低人為失誤的發生概率,但都無法完全杜絕人的疏忽或不當。更何況,我國核電快速發展的同時,核電專業技術人才匱乏,更不能寄望于在管理、操作上永遠不發生任何閃失。試想,任何領域內,哪一次的安全事故,完全沒有人為因素?
其次,目前尚沒有實際的運行經驗證明改進設計后的第三代核電比第二代核電更安全,這只是從技術上和理論上來說,是一種理想狀態下的說法。比如,在缺水嚴重(包括未來不可預見的缺水嚴重)的內陸地區,如果不能保證源源不斷的冷卻水供應,非能動的第三代核電技術還會比依靠電源驅動的第二代核電技術更安全嗎?
第三,盡管核電站的抗震能力很強,但福島核事故發生后,國內外核電專家都認同“日本的地質條件并不適合建設核電站”,核電站選址過程中要考慮地震因素。而我國以占世界7%的國土承受了全球33%的大陸強震,是世界上大陸強震最多的國家。
我國人口密度大,一旦發生內陸核事故,相對于沿海核電缺乏安全范圍縱深且向四周人群輻射,會引起周邊多個省區、大范圍的人群恐慌和社會穩定,這些都是我們無法承受的。此外,內陸核電發展正面臨著水資源制約。據報道,2003—2009年夏季,歐美多個內陸核電廠因為缺少冷卻水而出現被迫停運的狀況。對此有觀點認為,核電選址放在海邊是應對核電廠水資源困境的有效策略。
關于核電比例的問題
主張建設內陸核電的人士幾乎都認為,我國核電只占到總發電量的2%左右,與核電大國差距明顯。因此,在沿海核電廠址資源有限的條件下,要顯著提高核電比重,就必須到內陸建核電廠。
必須看到,盡管核電比重較高,但這一比重更多的是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前后形成的,有特殊的歷史背景。當時,一方面受石油危機的影響,另一方面天然氣、可再生能源發電尚未引起足夠關注,煤電也沒有現在環保,因此高度依賴石油進口的美國將目光轉向核電,而法國、韓國和日本除了依賴石油進口外自身化石能源嚴重匱乏。上世紀八十年代后,受美國和前蘇聯核事故打擊,核電發展明顯減緩。據國際能源機構統計,在1990年到2004年間,全球核電總裝機容量年增長率只有 2%。
部分國家重啟核電也難以改變這一趨勢。美國2012年重啟核電,對此國內有強烈的不同聲音,而且考慮到美國現役核電機組中絕大部分處于超期服役狀態,未來核電建設速度可能還趕不上停運速度。至于原來沒有核電而現今竭力想發展核電的國家,如伊朗、朝鮮,更不能代表核電發展的趨勢,其發展核電是“醉翁之意不在酒”,而是意在掌握核電技術,并企圖用于軍事目的。顯而易見的是,由于各國尤其是核電大國民意的強大影響力,未來核電發展仍存變數。
合理安排我國能源投資時序
受福島核事故影響,德國決定在2022年之前關閉所有核電站,并努力大幅提高可再生能源比重。盡管可再生能源替代核電還需要很長的路要走,但筆者相信這是一個必然趨勢,技術上出人意料的進步會加快這一趨勢的進程。
相較于內陸核電建設,筆者建議應將有限資金優先投資于以下能源領域:安全風險可控、可承受、總體開發程度仍很低的水電、風電、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能源效率高于70%的天然氣發電,煤炭的清潔發電(包括碳捕捉、封存和利用技術),以及與這些發電相配套的輸配電網和智能電網建設。
總之,盡管世界核電發展仍存變數,但鑒于我國未來對能源的巨大需求和核電比重仍較低的國情,應該在努力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穩妥發展核電。同時,我們也要清醒地認識到,我國核電事業還很年輕,技術和人才儲備不足,鈾資源保障能力有限,第三代核電技術尚未在世界大范圍應用,而我國在建核電規模已經位居世界第一,因此,發展內陸核電必須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