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陳昌智作可再生能源法執法檢查報告時表示,2005年2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12月進行了修正。法律頒布實施以來,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高度重視法律的貫徹實施。在可再生能源法和有關配套政策的推動下,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進入全面、快速、規模化的發展階段。報告指出,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在發展過程中仍然存在規劃不合理、補貼不到位、機制不協調等問題。報告就如何進一步落實可再生能源法提出了建議。
電網與可再生能源規劃脫節
明確規劃權限,加強統籌管理
在規劃方面,存在著規劃銜接不足和脫節的問題。地方和國家規劃銜接不夠。各地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目標未嚴格依照全國總量目標確定,地方規劃發展目標遠超國家總體目標,發展布局和速度也與國家規劃不一致。電網規劃與可再生能源規劃脫節。我國可再生能源資源分布與化石能源分布重合度較高,用電負荷區域分布不平衡。內蒙古、甘肅等地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就地消納困難,需要遠距離、大容量輸送通道與之相配套。
如何切實增強規劃的科學性和權威性?報告指出,嚴格按照法律要求,明確規劃權限,加強規劃管理和滾動修編。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要加強對可再生能源及相關規劃的統籌,盡快出臺全國電網發展規劃,加強配套電網和跨省區輸出通道建設,提高消納、輸送能力,保證可再生能源開發、輸送、利用多個環節的健康、協調發展。強化規劃權威性和宏觀調控作用。建立和完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制度和考核制度,切實增強國家規劃實施的權威性和約束力。
去年風力發電17%被棄用
及時調整健全價格政策,堅持發展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是可再生能源法的一項重要制度,但尚未得到有效落實。目前,風電、光伏發電、水電都出現送出和消納的問題,棄風問題最為嚴重,2012年達到208億千瓦時,占實際發電量的17%左右。在風力資源豐富的“三北”地區限電尤其嚴重,年風電平均利用小時數大幅下降。吉林省從2010年的1941小時下降到2012年的1420小時,一些地方風電限電比例超過40%,給企業經營造成困難。
另外,部分領域上網電價政策也制約著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發展。目前,光伏發電采用全國統一標桿上網電價。有地方反映,各地光照條件不同,投資回報差別較大,“一刀切”的價格政策不利于光伏發電大規模應用。電價附加和補貼機制有待健全。按照現有的電價附加標準和征收率,籌集的資金已不能滿足補助需要。同時,有企業反映,補貼審批環節多,程序復雜,到位周期長,長期拖欠嚴重影響投資效益。稅收優惠政策執行力度有待加強。盡管國家明確對中央財政補貼不征收增值稅,但有的地方仍將電價附加資金列為電網企業收入,征收增值稅。
國家明確提出到2015年和2020年非化石能源分別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11.4%和15%的目標,從長遠考慮,必須進一步明確可再生能源優先發展戰略,明確可再生能源在我國能源中長期發展中的總量目標,并落實到能源發展的規劃、政策和管理等各個方面。同時根據科技進步和成本變化,考慮可再生能源生態環境效益,及時制定和調整各類可再生能源上網標桿電價。加快制定光伏電站分區域上網標桿電價和分布式光伏發電補貼政策,研究制定海上風電價格政策。
缺乏協調統一的工作機制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深入改革管理體制
根據某些地方反映,可再生能源發展涉及部門多,相關部門職能交叉,沒有統一協調、統一推進、統一監管的工作協調機制。機制不統一,相關政策配合力度也不夠。地方普遍反映,國家在微電網等方面仍然缺乏相關政策和實施細則,分布式能源發展潛力難以發揮。可再生能源法對水力發電的適用政策仍未明確,小水電發展優惠政策缺乏穩定性。
在統一協調機制不完善的同時,裝備制造產業大而不強同樣不可忽視。由于缺乏明確的行業準入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一些行業盲目擴張造成產能過剩,低價同質化競爭激烈。有些行業核心競爭力不強,關鍵技術與發達國家還有較大差距,導致國內產能過剩的同時仍大量進口國外設備。
創新才能驅動可再生能源發展,提高產業發展水平。深入推進電力體制改革,推行節能發電調度,建立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電力并網技術支撐體系和管理機制。完善市場機制。充分考慮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因素,建立健全反映資源稀缺及環境外部成本的能源產品價格和稅收機制,充分體現可再生能源的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
針對目前有關政策不完善的情況,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盡快制定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的具體辦法,制定水電適用辦法。研究和制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強制性國家標準,健全行業準入標準,加強對產品的檢測認證。要針對可再生能源發展實際,逐步形成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