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關于《原子能法》的紛爭
8月7日中廣核開放日,與會人士圍繞“沒有原子能法,核電安全能否得到保障”展開了一場大討論。
這場爭論的源頭是一位網友的質問:中國至今都沒有一部“原子能法”,核電安全如何保障?這位網友說,目前核能安全規定、管理條例技術性標準等都是以部門規章形式存在。這些規定法律位階、法律效力均很低,僅有的一部法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并非核專門基本法,而幾部行政法規更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沒有建立完整、規范、系統的原子能法律體系。這位網友認為,在目前的核電發展中,政府與幾大行業壟斷巨頭有著共同的利益,這使監管顯得蒼白無力。這種制度的缺陷,讓民眾對核安全不敢抱很大信心。
對此質問,一位業內人士回應:原子能多年沒有制定出臺,確實是一種遺憾,但不能因此全面否定中國核電法律法規體系。
據了解,目前我國核安全領域已發布法律一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政法規7個,部門規章20余個,安全導則80多個。主管部門方面,據專家介紹,除了環保部國家核安全局負責環保和核安全監管事項外,國家能源局、國防科工局、公安部、交通運輸部、衛生和計生委等從各自的職能對核電相關事務依法進行管理,覆蓋了核電監管的方方面面。能源委、核應急委等對核能發展戰略、核應急等跨部門的事項進行協調并統一領導。
核電專家濮繼龍后來在網上發表了自己的看法:原子能法遲遲未出,不是企業和民眾的沖突,更多是政府部門之間的沖突。中國核電的管理導則和國際完全接軌。地方反對核電站,更多是利益沖突問題,而不是安全問題。
現在世界上有30余個核電國家,但沒有原子能立法的國家卻很少。業內人士對此表示:沒有原子能法,我國核能發展將會面臨一系列瓶頸。諸如多頭管理導致效率低下且權責不清,核廢料處置無法可依,核燃料、核設備進出口無章可循等。
“我國核能和核技術近年來高速發展,隨之出現了一些新的核與輻射安全問題。比如,放射性廢物處置已成為一個突出問題,有必要盡快制定原子能和核安全法,盡早完成針對放射性廢物近地表處置、中等深度放射性廢物處置場和高放廢物處置場選址的相關規定。”中國工程院院士潘自強說。
中國核能行業協會研究開發部主任、《〈原子能法〉立法研究》課題組組長鄭玉輝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國家核安全局成立以來,在法規建設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核安全法規、標準和準則。嚴格的安全監管制度保證了國內核電站及核設施的安全。但他同時認為,沒有原子能法,不僅核安全局作為獨立監管部門的法律地位沒有得到確立,核安全、核安保、核保障、核應急、核損害賠償等基本法律制度也沒有得到確立。這些基本制度對原子能的研究、開發和利用活動不可或缺。而且,要履行相應的國際義務,不能僅停留在政府行政管理層面,還需要通過立法把對國際社會做出的承諾化為國內法律。
記者一直關注原子能法的立法進程,曾就此問題多次進行報道。從國家核安全局、原國家科委起草和提出第一個《原子能法》草案算起,也已有20多年,有了好幾個版本。據記者了解,《核安全法》立法已論證,并已寫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的草案。全國人大環資委7月8日組織召開的紀念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頒布實施10周年座談會消息稱,我國有關部門正積極推進原子能和核安全立法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