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3年3月,全國345個地級市/州/盟/區(不含港澳臺)及直轄市中,提出及啟動智慧城市建設的城市數量達到199個,已經完成規劃正式展開建設的城市數量已經達到104個,而在2012年5月,這一數字還僅僅是36個。
但是,我國的智慧城市建設似乎陷入了一個困境,一方面智慧城市在破解城鄉二元結構、緩解城市病、推動新型城鎮化方面的促進、放大效應得到城市管理者的普遍認可,另一方面智慧城市的預期效果卻并沒有隨著建設進程的深入而得到更多顯現。
一、信息多而不共享,智慧城市建而不智慧。
在智慧城市建設過程中,建設者布設了大量包括傳感器、攝像頭等在內的多種信息采集終端,獲得了支撐和保障智慧城市運行的各種信息,數據量呈現出爆炸式增長態勢,這些信息對于智慧城市來說都是寶貴的財富。
早期的城市信息化過程實現了資料的電子化,積累了大量的數據信息,但那時更加注重數據的生成和規模,數據的價值沒有被充分開發,所以那時并沒有產生智慧城市的概念。現在面對的數據生成速度更快,規模更大,類型更多,智慧城市概念下更加注重挖掘這些信息的潛在價值。通過對分散在不同部門、不同區域的數據進行深入的整合、分析、開發,形成可以隨時隨地共享調用的信息資源,使智慧城市的構成組件之間協調配合、城市運轉順暢高效,信息才能真正變成智慧城市建設的“寶庫”,滿足智慧城市高效決策、順暢運行、便捷服務的要求。
但是,目前我國信息化條塊分割現象仍然較為明顯,直到現在,各個部門還都在加快建設和完善各自專屬的信息系統。而很多信息系統之間在功能、信息、業務等方面尚未實現互聯互通,這就形成了一個個的信息孤島,信息資源的巨大價值也因為缺少綜合開發利用而無法得到有效發揮。信息不能共享交換,業務無法協同聯動,智慧城市也就無從智慧。
比如城市某地發生了污染物泄露事故,城市管理者必須在第一時間發現事故并確定事故地點,明確事故影響的范圍有多大,受影響范圍內是否有其他的潛在風險,需要疏散哪些人群,需要從哪里調用處置物資最為及時,而這些相關信息分散在環保、安監、民政、公安、城管、水利等多個行業主管部門中,如果城市管理者無法在一個平臺上獲取各種信息并及時做出決策、進行快速部署,我們所標榜的智慧城市還遠未達到智慧化,甚至仍舊停留在數字化的階段。更簡單的例子,各個醫院的電子病歷如果無法共享,那么不要說區域醫療,連院間轉診也無法順利開展,這遠未實現提供便捷服務的智慧城市建設目標。
隨著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的突破發展,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交換的技術問題已經很容易解決,而核心問題是如何破解現有體制機制障礙和部門利益心態。
二、疏堵結合,推動智慧城市信息有效共享。
要破解智慧城市建設過程中信息共享交換這個難題,必須建立起一套具有較強可操作性的城市級信息共享交換體系,這包括共享交換平臺、標準規范、組織機構、制度保障等多個方面。如何確保信息共享交換體系具有可操作性,具有長久的生命力,確保數據是鮮活的,筆者建議采取疏堵結合的推進方式。
1.建立健全技術平臺及標準規范,疏通技術問題。一方面要建立健全信息資源共享目錄和信息交換標準。信息資源的標準是實現共享交換的先決條件,在信息資源交換與共享體系建設過程中,要強化信息資源標準化的基礎作用。在此過程中,一要嚴格執行國家和國家及省市制定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政務信息資源交換體系》以及其他關于信息資源的相關標準規范。二要加強現有數據庫及重要領域信息資源的標準規范編制工作,特別要對數據交換格式進行規范,最大限度地實現已有信息資源的共享。
一方面要建立統一的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提高信息共享自動化、智能化程度。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要提供目錄管理、數據交換、認證授權、安全管理等功能,是支撐跨部門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的基礎性平臺,為政府各部門之間實現安全可靠、及時高效的信息共享交換提供技術服務。
2.完善信息資源共享交換體制機制,圍堵保障體系漏洞。這需要遵循統籌管理、合作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從制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入手,逐步制定完善一系列保障信息資源共享的相關政策和制度,使信息資源共享規范化、制度化。
首先要建立城市決策者親自抓、部門領導者直接抓的組織體系。信息是智慧城市運轉過程中的血液,智慧城市的生命力就在于信息資源的暢通。因此,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必須得到城市決策者、部門領導者的足夠重視,需要由智慧城市建設的領導機構的親自推動,并設立一個具有較強技術能力的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的主管機構,來牽頭梳理政府各部門的信息資源需求,對信息資源共享交換進行統一管理。各有關部門要明確一名領導班子成員主抓,明確具體主管科室,確定聯絡員,做好所需數據的搜集、整理、審核、錄入、上傳、保密等工作,保證信息交換及時、準確有效。
其次,要完善信息共享交換機制。要從信息的采集、提供、交換、使用等環節明確信息資源共享應當遵守的規則和程序,明確信息共享的具體內容和共享的范圍,明確信息提供者、使用者和管理者的權利、責任和義務,確保信息資源共享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第三,要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2012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決定》,該決定將政府、企業、個人信息數據上升到極其重要的法律保護位置。很多智慧應用涉及公民個人信息甚至國家安全信息,數據所能發揮的影響更加廣泛深刻。因此必須在信息資源共享交換過程中確保信息安全,這需要我們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健全信息安全監管機制,實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加強信息安全技術開發應用,重視引進信息技術及產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