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國務院批轉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2013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提出2013年要重點推進的七大方面22項改革內容,其中第6項是“將資源稅從價計征范圍擴大到煤炭等應稅品目,清理煤炭開采和銷售中的相關收費基金。開展深化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7月1日,國家發改委在其網站發布《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2013年年度改革意見,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扎扎實實向前推進》一文,總結了上半年多項改革工作的進展,反應出有關部門對推進改革的重視程度。鑒于此,下半年有關部門很可能加快推進資源稅改革,將從價計征范圍擴大到煤炭等應稅品目。
煤炭資源稅改革,曾經讓相關主管部門很是頭疼。在前幾年煤價持續上漲背景下,多數煤種執行0.3-5元/噸不等的從量資源稅,其調節作用已經可以忽略不計,迫切需要改革。但因當時面對的是需求持續旺盛、供不應求的賣方市場,改革煤炭資源稅很可能會致新增稅賦直接轉嫁出去,結果是推高煤價,加大通脹壓力,讓有關部門想改卻不敢改。
2011年四季度以來,煤炭市場供需關系迅速轉變,煤炭價格大幅下滑。與前幾年上漲動力始終較強時相比,當前改革的時機無疑較為成熟。煤炭企業將稅賦轉嫁出去的難度很大,短期內也不會給整個國民經濟帶來明顯負面影響。
但煤炭行業目前深陷泥潭,煤價暴跌、庫存積壓、應收增加、利潤驟降,推動改革會不會進一步加重企業負擔?煤炭企業普遍有此擔憂,相關部門也可能因此舉棋不定。對此,個人認為應抓住當前時機,果斷推進,只是改革同時要注意以下兩點:
一要堅持“清費立稅”,盡量避免給煤炭企業帶來新增稅費負擔,讓煤炭資源稅改革平穩過渡,“清理煤炭開采和銷售中的相關收費基金。”煤炭企業除了要繳納一般企業應繳稅費之外,還要繳納針對礦產開發企業所征收的礦業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等稅費。其中,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性質與礦業權價款相近,征收目的和方式與資源稅相似,存在重復征收嫌疑。目前,煤炭市場景氣度大幅下滑,煤炭企業定價能力被削弱,如不清理部分收費和基金,資源稅改革后,煤炭企業稅費負擔必會加重,甚至可能會對正常生產造成一定影響。考慮到目前煤炭市場實際情況和煤炭企業所處境地,建議資源稅改革帶來的成本增加最好與清理收費和基金帶來的成本降低互抵,暫不增加企業稅費成本,讓煤炭資源稅改革實現平穩過渡。
二是要讓資源稅與回采率掛鉤,讓回采率高的企業能夠享受到資源稅改革的好處。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和高效利用涉及兩個環節,一個是開采環節的合理開發利用,另一個是終端消費環節的合理高效利用。資源稅改革導致企業稅負增長,進而推動煤價上漲之后,價格機制往往能促使電廠等煤炭消費企業提高使用效率,減少消耗數量,但不一定能促使煤炭企業提高資源開發利用水平。原因在于我國90%以上的煤炭產量來自井工礦,回采率越高,企業付出的邊際成本將越高。資源稅改革之后,企業為了降低生產成本,反而可能會進一步采易棄難、采肥棄瘦,導致回采率不升反降,最終造成資源浪費,對于中小煤礦企業來說,這種現象可能將更加突出。因此,為了更好的促進資源有效充分利用,煤炭資源稅有必要與回采率掛鉤,按照“銷售收入*資源稅稅率*開采回采率系數(開采回采率系數=核定開采回采率/實際開采回采率)”進行征收。這樣,企業回采率越高,所需繳納的資源稅款將越少,相反,回采率越低,所需繳納的資源稅款將越多,從而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企業提高回采率,加強資源合理開發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