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近日下發通知,決定簡化銷售電價的結構分類,將現行八大類銷售電價按照電壓等級和負荷特性等逐步歸并為居民生活用電、農業生產用電和工商業及其它用電三類,并進一步規范各類銷售電價的適用范圍,使銷售電價的結構分類和適用范圍更為科學合理。這是一個值得期待的有益改革。
目前的銷售電價主要依據行業、用途分類,這種分類始于新中國建國初期。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行業越來越多和細化,銷售電價日益復雜。以致于有人認為,我國擁有世界上最復雜的電價體系。
現行銷售電價的問題不僅僅在于其復雜性,更重要的還是其存在許多弊端。按行業分類的銷售電價,不能有效反映用戶用電負荷特性和供電成本,導致出現電費分擔不合理,交叉補貼嚴重等問題。從用電負荷特性角度看,有些用戶群體高峰時用電多,低谷時幾乎不用電。而對于發電設備而言,為應對高峰供電必須設置足夠的發電裝機容量,這些裝機容量在低谷時被迫閑置。由于對電力設備的利用率不同,即負荷特性不同,導致了單位電量的用電成本有很大的不同。
再從供電成本角度看,用戶的電壓等級越低,負荷率越低,相應的供電成本越高。一般情況下我國的居民電力用戶大都處于供電環節的末端,電壓等級和負荷率都最低,并且基本集中在高峰時用電,總體供電成本要比工商業用戶高,所以按照成本定價,對居民電力用戶的銷售電價應該高于工商業用戶。但是由于歷史原因,我國居民用電價格長期低于工商業電價。從而使銷售電價中不同電壓等級、不同分類用戶以及不同地區間長期存在交叉補貼現象。這種交叉補貼,導致的結果是富人用電多,享受的補貼多,貧困戶用電少,享有的補貼少,既不符合公平原則,也不利于引導用戶合理用電,促進資源節約。
同時,我國現行的銷售電價比較僵化,缺少彈性,機制不夠靈活,價格傳導滯后,不能充分反映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和環境損害成本,不能合理化解煤電等市場矛盾,難以用價格杠桿有效調節電力生產和消費行為,難以有效引導電力用戶合理用電。
現行銷售電價是一種“捆綁式”電價,用戶只知道價格水平,難以明白價格構成。這次國家發改委下發的通知,明確將城鄉居民住宅小區公用附屬設施等用電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將農業、林木培育和種植等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并適當擴大居民生活和農業生產用電的范圍,降低社會福利場所等單位的電費負擔,這是一項非常合理的電價優化措施,也是明晰銷售電價構成、促進電價公開、完善電價形成方式的一次具有重要意義的電價改革進程的努力推進。
所以,這次關于銷售電價的改革舉措,將有利于電力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供求關系的合理調節,利益關系的公平調整;有利于增加社會公眾對電力改革的期待和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