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1996年頒布的《電力法》就規定“同網同質同價”,但這個最基本的電價原則在發電領域一直沒有執行。中國的發電價格至今都要由審批決定。審批主要內容是成本和利潤,成本高的批給高電價,成本低的批給低電價。任何發電企業成本和利潤的增加都需申報審批,然后以“宏觀調控”的名義在全社會提漲銷售電價,稱之“順價”或“疏導電價矛盾”,最后都“順”到電力消費者身上去消化。供電緊缺時急需“順價”,供電寬松時又是“疏導電價矛盾”的大好時機,所以不論形勢好壞,電價走勢從來都單邊上揚,這違反了市場規律。這是許多地區占全部用電量85%左右的工業和商業用電實際支付的可比價格水平已高于美國等發達國家的原因。
近幾年電力業大力呼吁,建議盡快實行“水火同價”。這其實是推行電力價格市場化形成機制的代名詞,是建議遵從經濟規律,而不是說要把水電價格審批得跟火電價格一樣高。
宣傳“水火同價”,是在與“電價改革就會導致銷售電價上漲”的危言遙相呼應。無獨有偶,“改革就會漲價”這個缺乏科學道理的論斷,與十年前的“廠網分開就沒人投資建電廠了,全國都會嚴重缺電”的著名警句同出一轍。說穿了,是在用大幅度提漲銷售電價的前景,對整個電力行業市場化改革“將軍”。
1.不同方式所生產的電力都是商品
各種不同發電方式所生產的電力,都是同樣的商品,給使用者帶來的效用相同,從消費者那里能夠討到的價格必然就是相同的。因為用戶是在消費“電力”這種商品,而不是消費煤炭、天然氣、水、核材料等原料。至于成本高低,對從事競爭性業務的企業來說,完全是自己產品競爭力的問題,用不著行政部門管。即使商品成本沒有任何變化,也常常會因消費需求變化引起市場價格變化,而與發電方式和成本并無直接關系。如果行政管理者過于熱心地為競爭性企業的成本和盈利操心,按照發電方式及其不同成本,分門別類地審批、規定價格,雖然工作既重要又熱鬧,但違反了經濟科學的規律,結果會造成市場供求關系扭曲。
2.上網電價實行同網同質同價
《電力法》中的“上網電價實行同網同質同價”,已經樸素地表達了這個道理。國務院2003年批準的《電價改革方案》,基本思路也是首先對電網企業單獨定價,然后放開對發電價格和用電價格的政府管制,讓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直接進行電力交易,通過討價還價形成市場價格。這樣,電力作為同一種商品,在市場里的價格自然就會是相同的。當然,風電、光伏發電等新能源在一定發展階段還需要政府在市場價格基礎上給予政策扶持。
至于有些電廠因技術特點所限,在發電時間和出力大小方面“不由自主”,不應屬于電能質量問題,能夠上網運行的電力,物理參數都是相同的。國際上成熟的電力市場并不存在“垃圾電”這類歧視性概念,因為只要實行“分時計價”就可看出,在同一計價時段內,是所有發電機組共同提供的電力電量滿足了電力供應,因而該時段內每度電的貢獻是相同的,缺一不可。在某一時段,不能說是最后加入的那臺發電機組才滿足了最高電力負荷需求。所以,“同時同價”比“同質同價”表達更為清晰,因為它更直接地反映出電這種商品在時間過程中稀缺程度的變化。
電力盡管具有“產供用”三個環節在同一瞬時發生的特點,但并不改變某種商品對于消費者的效用相同,其市場價格有相同的科學規律。正是基于這個規律,英、澳、美、歐盟等早已建立了發達的電力市場,有些已經發展到取消電網企業作為單一購買方的“競價上網”辦法,代之以全部電量都由發電商與用電戶或配電商簽訂各類購電合同、自行商定電價的高級階段。經營輸電網絡的企業不再被允許“買賣電力”,而只能做“傳輸電力”業務,這使電力成為一種高度市場化的普通商品,顯著地提高了電力系統整體效率和經濟性。
中國電力工業市場化改革于2000年前后起步,然而,廠網分開后,電力體制改革的核心任務--電價市場化形成機制改革卻止步不前。當今世界上已沒有幾個國家還像我們一樣,在發電和用電環節這樣典型的市場競爭領域,仍由行政審批來規定全部發電電價和用電電價,將市場上時刻變化的電力供求關系牢牢罩在審批制度之內。而對最該盡快實行政府單獨定價單獨監管的電網環節,在十年后的今天,卻依然處于“全部電力的惟一購買方和銷售方”的壟斷地位,所有收入都來自發電企業上網電價和終端用戶電費之間價差,這是一種落后模式,將我們與世界先進電力管理體制的距離越拉越遠。
現在,中國的電價改革“千呼萬喚不出來”,電力是商品的概念甚至都開始“被模糊”。改革不進則退,不少水電站被規定,江河里的水,流過不同的水輪機所發出的電量要執行不同的上網電價。在這樣的環境下,只有想方設法做大成本去討要電價了。
現在業界聽到最多的是:“只要把水電電價提高一兩分錢,就能解決許多移民困難。”這種天真的建議的出發點是希望加快水電發展,但客觀效果卻是夯實計劃體制基礎,在市場競爭領域內繼續對商品價格實行行政管理、依賴官員裁量、按照成本定價的模式。
原能源部老部長黃毅誠在最近發表的《核電定價機制必須改革》的文章中談到:“最最重要的一條,就是要改變現在核電價格的制定辦法,不能誰的造價高,誰就能賣高價電。”因實行按項目的成本審批定價,導致人為抬高工程造價的現象在全國盛行,中國電力行業在上世紀90年代已經歷過,常規火電廠每千瓦造價曾經向匪夷所思的8000元攀升!給國家造成了難以估量的巨大經濟損失。
3.標桿電價最多是過渡性措施:
如果審批確定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分類標桿電價”,比起過去的“一廠一機一價”,似乎是個進步。但關鍵是,“標桿”仍舊是單獨以企業成本為基礎的人為安排,是一種不考慮用電戶需求情況的單向規定。所以,“標桿”無法反映市場上時刻變化的電力供需關系。事實上,只要考慮成本因素,標桿電價就要設為多種,像水電、火電、核電,發電成本各不相同;水電還準備按各水庫的調節性能,分為日調節、周調節、月調節、季調節、年調節、多年調節;火電要分為脫硫、不脫硫、燃用高硫煤、燃用低硫煤、水冷、空冷、供熱、凝汽、常規鍋爐、循環流化床鍋爐;核電要分新的、老的、進口的、國產的、輕水冷卻的、重水冷卻的;這么多種標桿電價,還規定了每個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