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是海洋的世紀,誰擁有海洋,誰就擁有未來。與大陸經濟相比,海洋經濟有著巨大潛力,發展藍色經濟是必然趨勢。隨著陸上化石能源的逐漸枯竭,新能源的開發利用早已成為熱點。這其中,海洋因占據地球表面積的71%并蘊藏著豐富能源而被各國重點關注。中國大陸海岸線長達1.8萬公里,擁有6500多個大小島嶼,管轄海域面積達470多萬平方公里,海洋能源累計可達5億多千瓦。
而海洋新能源產業作為具有重大意義的戰略性海洋新興產業,發展前景雖然廣闊,但是其開發利用及產業化過程仍相對漫長,在我國現階段仍存在諸多問題。
利用技術相對落后
我國海洋可再生能源研究始于上世紀60年代,經過50多年的發展,在開發利用方面取得了很大進步。但目前技術相對成熟的領域卻僅限于潮汐能開發利用及風電。即便如此,在規模等方面與國外相比仍有較大差距。
潮汐能示范電站的設計建設工作,我國是從上世紀70年代起開始的。2010年,首個海上風電項目并網,在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方面我國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從世界范圍看,我國海洋新能源示范工程建成時間雖早,但規模偏校如建于1970年的江廈潮汐電站,裝機容量0.39萬千瓦;1972年建造的海山潮汐電站,裝機容量更是僅有250千瓦。綜觀當今世界較大規模的潮汐電站,裝機容量有的已達幾十萬千瓦級。
海上風電面臨同樣的問題。丹麥等國在上世紀80年代便開始攻關研發適合海上風能開發的大功率發電機。現在5000千瓦的海上風電技術已經成為海上風電場的主流設置。中國海上風電技術研發起步較晚,現運行海上風電多使用3000千瓦風機。2010年6月總裝機容量為10.2萬千瓦的中國首個海洋風電項目東海大橋海上風電場并網發電。
受重視程度不夠
海洋新能源產業的快速發展得益于海洋可再生能源制度的建設。1995年國家幾部委聯合出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綱要》,首次提出未來5年海洋新能源發展目標和發展重點。此后,近10年來,國家有關部委又陸續出臺一系列相關政策。在初步搭建了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的支持和保障體系后,也對新能源開發利用及其產業化推進提出了發展目標和任務要求。
然而,雖被納入到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體系,海洋新能源受重視程度卻遠不及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部分出臺的新能源法規、政策、規劃甚至對海洋能開發利用沒有提及。
此外,我國海洋新能源的開發涉及能源主管部門等多個部門以及企業,海洋新能源一站式統籌管理體系尚未建立,如何協調各部門對海洋可再生能源的管理,調配各自力量,最大程度地、高效地實現對海洋系能源產業的無縫服務、實現合力,是在解決政策有無問題之后面臨的新的現實問題。
用海空間不足
當今,沿海各地都將發展目光瞄向了海洋。因此,在有限的海域面積上,不同用海主體展開了激烈爭奪。
海洋新能源產業由于短期經濟產出效益不具優勢,因此其用海需求受到制約。但從長遠看,海洋新能源產業發展前景廣闊,環境友好,對沿海地區可持續發展具有積極意義。因此,如何權衡各產業的用海需求,落實、保障海洋新能源發展空間是擺在有關部門面前的課題。
基礎性工作亟待開展
當前,我國海洋新能源亟待開展觀測與評估方面的基礎性工作。觀測與評估機制不成體系,制約著海洋新能源的開發利用。
自1958年起,我國陸續開展了一系列海洋能資源的調查與研究,獲取了一定資料,但就規模開發利用而言還很不夠。以海洋風電為例,相比陸上風能資源調查和評價工作,海上風能資源數據資料極為缺乏。海洋新能源評估資料不能滿足規劃和項目建設要求。
除此之外,目前我國在海洋可再生能源調查與評價標準等方面處于空白。如海上風能,由于沒有相關標準,這就使得資源估算常常出現較大偏差,對于海洋能及海上風能發展規劃的制定就易造成誤導。
另外,在海洋能的觀測方面我國也缺乏整體性布局引導。目前,海洋新能源開發企業成為海洋新能源觀測主體。但是由于大部分企業僅從自身發展角度進行觀測,就出現了布點凌亂、數據標準與質量不統一等問題,浪費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資源。
盲目規劃和開發
一般情況下,一地的海洋資源至少要經過一年的普查之后,才能根據調查資源情況預計發電量,從而進行工程成本核算。但有些地區為搶抓海洋新能源發展機遇期,規劃編制周期短、投入少、科學基礎薄弱,無法有效指導海洋新能源開發。因此,這些地區主導的海洋新能源規劃的科學性有待論證。
另外,企業盲目開發與惡性競爭的現象較為突出。目前海洋新能源主要采用特許權招標低價競標方式,惡性競爭現象突出,不利于長遠發展和技術水平的提高。
海上風電。優化開發布局,扶持與農漁業兼容發展的潮間帶風電建設,積極發展離岸風電項目,提高產業集中度,有序推進海上風電基地建設。加強海上風電輸電規劃,完善配套基礎設施,提高氣象保障能力,加強電網并網技術研究。
海洋能。加強海洋能資源勘察,科學旬海洋能利用空間。建設近岸萬千瓦級潮汐能電站、近岸兆瓦級潮流能電站、海島多能互補獨立電力系統等示范工程,積極推進產業化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