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十八大”精神,能源行業如何有效應對資源和環境約束,到2020年實現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大幅度下降的目標,關鍵是要大力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方式革命。為做好能源發展和改革工作,以碳排放權概念為基礎,建立碳稅與碳捕集和封存相結合的聯動機制,意義非凡。
首先,有利于達到減排目的,實現減排目標和承諾。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已經將碳捕集和封存技術作為未來的主要減排手段。我國既是能源生產大國,也是能源消費大國,同時也是溫室氣體排放大國。盡快建立碳稅與碳捕集和封存聯動機制,推廣應用碳捕集和封存技術,將有利于完成我國政府承諾到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標,也為未來實現零排放目標打下了基礎。
其次,推動化石能源的清潔利用和長期利用。我國能源生產和消費主要是化石能源,其中煤炭占比70%以上。化石能源是二氧化碳排放的主要來源,其中,單位熱值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以煤炭為首,石油和天然氣分別約為煤炭的75%和60%。我國以煤為主的能源結構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不會發生根本改變。對二氧化碳進行捕集和封存,實際上是對化石能源的清潔利用,這解決了現實世界離不開化石能源,又能避免產生碳排放的難題,從而走出一條可以對化石能源長期利用的路子。
第三,鼓勵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優化能源結構。開征碳稅,增加了企業化石能源的使用和消費成本。那些能源使用量不大的企業,沒有能力也沒有必要對二氧化碳進行捕集和封存,有必要尋找替代能源。而產量低、規模小的清潔能源是其最佳選擇。因此,這種機制有利于鼓勵企業使用低碳或無碳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優化能源生產和消費結構。
第四,有利于控制能源消費總量。建立碳稅與碳捕集和封存聯動機制,抑制了化石能源的過度使用,鼓勵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實際起到了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的作用,引導能源消費趨于理性、經濟和潔凈。這比采取行政和計劃手段控制能源消費總量更加直觀、有效、公平和透明,也減少了尋租和腐敗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