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上尚無完美的電力改革,曾被視為標本的日本電改模式也呈現出諸多問題,但日本在改革過程中堅持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手法著實值得借鑒。中國電改最終指向何方、如何“定性”關乎根本,而在改革過程中多些實證研究、多些“定量”的數據分析無疑也至關重要。
電力改革是一項世界性難題,電力行業幾乎在任何國家都是“龐然大物”,只是中國尤甚,在絕對壟斷之下已經大到富可敵國。中國式改革曾經或正在面臨的邏輯往往是“必須改是共識,但怎么改無共識”,電力行業也不例外,分拆、橫切、縱切、電量現貨交易、電量期貨交易、電力庫等新鮮詞透露出來的信息是:中國電力怎么改尚無共識。
可以說,世界上至今還不存在完美的電力改革,曾經被熱贊的日本、歐洲改革模式,在后期實際運作來看,也出現了種種問題。比如日本的地域性發送配售垂直一體化體制,曾被視為是“壟斷”與“市場化”的完美結合,但在2011年“311大地震”之后,被證明這一模式在應對特大緊急意外時存在缺陷。
這自然激發了日本國內正在醞釀新一輪電力改革,預計這一計劃最遲將在2015年左右展開,耗時約5年,這將是日本自1950年代以來對電力行業最大范圍的重組。這一輪改革的長期走向是自由化和市場化,中期目標是實現“發送電分離”,日本內閣近期已同意將實施發電與輸配電領域分離,并開放民用電力的市場競爭。
所謂“改革必須結合國情”“鞋子必須合腳”,因此日本的電力改革模式恐怕無法照搬到中國,但改革手法往往存在想通之處,日本在改革過程中堅持定性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式就著實值得借鑒。
所謂“定性”,也就是定義改革的性質,電力改革是堅持國有還是私有,堅持政府控制還是走市場化道路,這是一個根本性的問題,這一問題不解決,電力改革就將停留在“治標不治本”。
毫無疑問,日本的電力改革是以自由化和市場化為目標。在電力行業內部引入民間競爭的改革,長期都受到擁有巨大政治影響力的電力巨頭阻撓,但福島核電站事故令電力巨頭的游說能力大為削弱,在定價問題上也面臨極大壓力。
同時,由于能源資源匱乏,日本政府對待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態度也非常謹慎,即在保證有穩定投資和可靠電力供應的前提下進行改革。每次實行電力市場化改革之前都會對“電力法”進行修改,隨后才實行相關改革。在售電側市場放開過程中,日本于1999和2003年兩次修改電力法,于2000和2004年才開始實施相關的改革內容,確保了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權威性、合法性。這顯然符合日本資源依賴進口、九大區域電網之間不存在資源優化配置的特點。
其次,所謂“定量”也就是在改革時堅持從事實、數據出發。業內普遍評價,日本是目前唯一對電力改革的各種模式做過量化分析的國家,在討論日本電力改革時,日本電力中央研究所對電力公司垂直一體化體制的經濟效益進行過定量分析。結果表明,相對于廠商分離體制,發送電配售一體化體制可以節省4%-14%的費用(家庭電力公司平均為9%),這一量化分析結果在日本選擇電力改革方向時起到重要的決策參考作用。
日本實施電力市場化改革后,雖然發電燃料成本及國際能源價格均大幅攀升,但日本的電價卻有較大幅度的下降。據統計,東京電力公司2005年的電價水平比1996年的電價水平下降了27%,東京電力還采取措施積極降低網送電費,2005年的高壓用戶過網送電費比2000年3月下降了23.2%,中壓用戶過網送電費下降了13%。
另有統計顯示,日本在售電側市場放開前的1999年,工業電價為美國的3.7倍,英國的2.22倍,德國的2.5倍,意大利的1.66倍,韓國的3.12倍,但在電力市場化改革之后的2003年,工業電價僅為意大利的0.83,相對于其它國家,日本的工業電價也有很大幅度降低。
同時,日本的電力改革也是電力法與時俱進的過程。1991年至2002年,日本就對1947年制定的《禁止壟斷法》進行了一系列大修改,被視為屬于自然壟斷行業的鐵路、電力、燃氣、通信等行業引入了競爭機制。在這一大背景下,日本又對《電力事業法》進行了3次修改,這一切努力都讓電力市場化改革不斷地深入。
相較于日本而言,中國的電價水平是偏高的,在過去很長一段時期內,強勢壟斷讓中國的用戶并未享受到電力競爭帶來的實惠,整個中國電力市場不過是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之間的游戲,最根本的用戶無法參與其中,發電成本成了說不清、道不明的無底洞。
改革不會一蹴而就,自由化和市場化也并非靈丹妙藥,但從根本上講,中國電力改革的最終指向何方、如何“定性”關乎改革根本,而在改革過程中多一些實證研究、多一些數據性的“定量”分析無疑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