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放任企業排污造成嚴重污染,最近,鎮江市中級法院判決認定,時任鎮江市環保局新區環保分局局長的道路犯環境監管失職罪,被判刑1年,犯受賄罪被判刑8年。鎮江市環保局新區分局監察大隊大隊長張寶林犯環境監管失職罪,被判刑1年,犯受賄罪被判刑1年半。
這兩位環保官員被判刑,是根據兩個罪名:“環境監管失職罪”和“受賄罪”,雖然前罪只被判刑1年,而以“環境監管失職罪”的名義給放任企業排污的環保官員定罪,是一種并不多見的有罪判決。這對各級環保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嚴格依法履行環境監管職責具有現實的警示意義。它清楚地告誡我們,環境監管必須盡職盡責,否則可用國法來追究。
本案中的環境監管失職,主要在:發現轄區內存在偷排固體有害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以后,并未按規定對固體有害廢物采取清理、取樣化驗、排查偷倒企業等措施來制止;對企業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及固體有害廢物的產生量、處置量、處理去向等檢查不到位;對企業試生產期滿后未辦理環保竣工驗收手續違法生產不予以監督和查處,造成環境被嚴重污染。
盡管類似的案情在同系統還算不上是最惡劣,甚至在有些人眼里有“小巫見大巫”之感,但以“環境監管失職罪”的名義為其定性量刑,卻并不是“小題大做”——執法者失守就是違法犯罪。相反,這體現了法律機關的執法監督嚴肅性,對環境保護的重視。而在環境保護問題上,對環境監管失職行為越是“小題大做”,越能起到敲山震虎的效果,讓更多環境執法者緊張起來,盡職盡責起來。
其實,在我國各種領域的執法監督中,鬧不出命案就不動真格的惡習由來已久,這直接助長了包括執法者在內的一些違法犯罪者的僥幸心理,也降低了他們以身試法的成本,增添了其失職瀆職或擅闖法律禁區的勇氣。時下,我國處于環境污染事件多發、密發時期,其中原因很多,如有的地方官員追求政績、唯GDP論,對企業污染環境的縱容與包庇。另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環境監察官員失職瀆職。而環境監察官員失職瀆職,這又跟時下缺乏對執法者類似“環境監管失職罪”的追究力度不夠有關。
要保護好我們的環境,遏制住企業違法排放,要靠兩道防線:一是法律對企業構成威懾,二是環境監管官員善盡職守。因此,在時下的環保執法中,不光要加強對污染者的責任追究力度,更應該加大對環保執法者的責任追究力度。鎮江市中級法院對放任企業排污造成嚴重污染的環保官員以“環境監管失職罪”判刑,至少有敲山震虎的作用。如果這樣的追責越來越多,遏制企業違法排放、保護的環境的希望值就會越來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