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建設好輸電網和形成一個符合市場機制的輸電價格有兩個方面現實意義:一是促進公平競爭的發電市場,并有利于向配電側競爭的市場過渡;二是有利于省間進行經濟功率交易。
輸電價格要正確反映輸電成本。因此首先要能正確估算輸電成本,這就要求有正確的估算方法以界定合理的成本構成。輸電成本包括還本付息、法定利潤、運行維護費和擴大再生產的投資需求等固定成本部分以及線損、變損、二次調度成本、輔助服務成本等變動成本部分。考慮到我國目前的實際,在初級階段應以現有成本信息為基礎,確定一個簡化的對總體輸電成本估算的方法就可以了,暫時可不要求對上述各類特定成本進行估計。對于輸電網擴建成本建議采用長期邊際成本。為了能正確估算輸電成本,還必須使發電和輸電的成本分開核算。
根據國際經驗,采用什么樣的輸電定價方法,除考慮盡量反映真實成本、供求關系、合理回報,及簡單、透明、可操作之外,還要考慮電力市場所處的發展階段和運作模式。對單一購電的省級發電市場,應采用“郵票法”較為可行。省間電力交易市場的輸電定價方法要和省內輸電定價方法相協調,以減少電力交易障礙,實現公平交易。
對我國的情形,在郵票法定價時,不要采用整個電網的輸電成本與輸電量的比值,每個電網使用者按這部分電價來支付輸電網固定成本;應采用輸電可變成本與電量的比值,對每個電網使用者按這部分電價分配輸電網可變成本。用這樣的郵票法確定的輸電價格可回收總的輸電成本。采用郵票法定價時,也可考慮一年中的不同時段。另一種可行的方法是兆瓦―距離法,即將輸電成本按輸電容量和輸電距離進行分配。這種方法能夠對電源選址等提供有效的經濟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