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移動通信》2013年Z1期發表了《智慧城市典型商業模式分析和選擇》的文章,作者楊會華和樊耀東。參考國內外智慧城市建設經驗,智慧城市建設共有七種常見的商業模式:政府獨立投資建設和運營、政府運營商共同投資運營商建設和運營、政府投資委托運營商或第三方建設和運營、政府牽頭BOT模式、運營商/第三方獨立投資建設運營、聯合建設運營和公司化運營等。
美國德克薩斯的CorpusChristi市無線城市
模式一:政府獨自投資建設和運營,如美國德克薩斯的CorpusChristi市無線城市,特征是政府負責基礎設施/平臺的投資、建設、維護和運營。優勢是政府有絕對控制權;劣勢是,政府財政壓力較大,必須獲得足夠的收益才能維持網絡運轉,同時也面臨業務的運營、推廣以及后期維護等困難。
費城市
模式二:政府和運營商共同投資,運營商建設并運營,如“無線費城”。它的特征是由政府和運營商共同出資、共同擁有,日常建設和運營管理由運營商進行;優勢是,可以減輕政府財政壓力;劣勢是,面臨著產權難以界定、利用運營商網絡資源會產生糾紛等問題。
新加坡
模式三:政府投資,委托運營商/第三方建設、運營,如新加坡“智能國家2015”。它的特征是政府進行投資,并通過招標等方式委托一家或多家運營商建設和運營;優勢是,政府有絕對控制權,專業公司進行運營和維護;劣勢是,政府財政壓力較大,后續網絡的升級、運維等容易導致權責不明朗。
模式四:政府牽頭,BOT(建設-經營-轉移)模式,如“無線臺北”。它的特征是通過市場化方式引進企業資金投資基礎設施建設,許諾投資方在建成后的一段時期內擁有經營權,到期后再由政府收回管理經營;優勢是,減輕政府財政壓力;劣勢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造成企業的短視,政府運營經驗的缺乏導致到期收回對政府壓力較大。
上海市智慧虹橋商務區
模式五:運營商/第三方獨立投資建設和運營,如上海市智慧虹橋商務區。它的特征是綜合實力較強的運營商或者第三方獨立負責智慧城市子任務(例如一項基礎設施、平臺或者應用建設)的投資建設和運營工作;優勢是,產權清晰,減少政府財政壓力,可以充分利用電信運營商經驗和實力解決“無線城市”的運營、管理和維護等問題;劣勢是,需要有持續的盈利模式。
臺北市
模式六:聯合建設運營,如臺北市智慧園區。它的特征是產業鏈上運營商、應用開發商、系統集成商、終端設備提供商中的兩家或多家聯合開發智慧平臺或應用并共同推廣;優勢是,利于產業鏈良性運轉,綜合解決能力較強;劣勢是,多方合作,合作協調工作量大。
杭州市
模式七:聯合公司化運營,如杭州市一卡通項目。它的特征是由產業鏈成員,如運營商、應用開發商、系統集成商等共同成立一個管理公司及系列子公司進行智慧城市的投資、建設、運營;優勢是,利于產業鏈良性運轉,綜合解決能力較強,公司化運作更加靈活;劣勢是,多方合作,合作協調工作量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