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核電產業擁有世界上規模最大的在建核電機組,同時開發和商業化應用多種反應堆技術,計劃在未來7年內將國內核電裝機容量翻4倍,同時向國外出口核電技術。但是中國核電的發展不能走以完成規劃為首要任務的發展模式,必須將保障核安全作為第一前提,必須如 “核安全規劃”中所說,始終以安全和質量為第一要素。
核安全的發展要有先進的核安全技術,也需要核電管理部門與核工業部門對核設施與核活動在選址、建設、調試、營運、退役、廢料處置、緊急事故處理等各環節恪守“安全第一”的職責,還要有一個獨立、權威、有效的核安全監管部門切實履行核安全審查和監管責任。同時,加強核安全文化建設,提高核安全信息的透明度,加強公眾的核電和應急反應知識的普及和教育。
目前,中國核安全監管能力遠落后于核電發展,應從加強監管機構設置、理順管理職能、加強核安全立法、開展國際合作、培育核安全文化、促進核安全信息公開、完善應急預案以及損害賠償機制等方面著力深化改革,謀求突破。
首先要設置獨立的監管機構。以美國和法國為代表,世界上各核大國均擁有較為獨立的核安全監管體系,監管部門獨立于其他政府部門。核安全監管機構的獨立化也是世界范圍內核安全發展的趨勢。
建立獨立和專門的核安全監管機構絕不是權力之爭和利益的再分配,而是中國核能利用安全、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保障。在涉及安全的問題上,國家核安全監管機構代表人民的利益,面對政府的決策和利益集團的干擾具有一票否決權。
其次要盡快制定完整的法律體系。世界上的 主要核電大國都在核電發展的初期制定了原子能領域的基本法,并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原子能領域中較為完整的法律體系。目前中國在關于原子能方面的國家法律層面上只有2003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國于1984年首次啟動原子能法的立法工作,由于核工業主管部門不斷調整、相關部門各自為政、相關法規的一拖再拖,使原子能的立法進展非常緩慢。由于原子能法的制定和審定耗時較長,在此之前要加快核安全法的出臺。
再次完善核損害賠償機制。發展核電產業,必須未雨綢繆,應制定完善的核損害賠償機制,并在法律框架下展開工作。目前中國核損害賠償的主要依據,是2007年《國務院關于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這一行政管理性文件。但是上述復批的法律地位不足,其中規定的額度遠遠不能滿足核事故時所需要的賠償要求。應該參考相關國際公約及世界各國在核損失賠償上的經驗,制定更全面的核損害賠償法律,提高各級責任單位的賠償額度,明確賠償資金的籌款方法。
中國是核電利用大國中極少數沒有加入核損害賠償國際機制,也沒有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系統的國家。為了能夠及時有效地應對核事故賠償,應該完善核損害賠償的法律建設,并且建立核安全基金,作為核損害賠償國家資金的補充,可以參考乏燃料處置基金的征收管理辦法。也可以參考美國的基金籌資辦法,向營運商的每臺核設施收取固定的賠償儲備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