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環保法修訂草案進行分組審議。如何從立法層面解決“污染環境的違法成本低”的問題,成為與會人員熱議的焦點。與會人員提出的意見主要集中在環保法應有更嚴格的刑法入罪標準、更具體的環保執法和司法制度,以及進一步增加環境對健康侵害的評估等。
【關鍵詞1】
違法成本
環保法草案第六十三條規定了四種“尚不構成犯罪”,但會導致行政拘留的行為,其中包括未批先建,無證排污,違法排放污染物(如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等。
“違法成本高”才能改善環境惡化
這一條款被認為擴大了可導致人身自由限制的違法行為范圍,因而廣泛得到認可。不過,在委員們看來,光是行政拘留還不夠,嚴重惡意的環境行為更應該入罪。
溫孚江委員表示,這四種行為目前被認為是“尚不構成犯罪”,但他認為其已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如“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檢測數據”等是我國目前農村地區污染的主要來源之一,屬于故意犯罪行為,應用重典治理。
周其鳳委員也表示,現在這部法律給他的一個印象是:我們不能犯罪,但是可以犯法。他認為,這會給老百姓帶來印象,即認為法律嚴禁的事情也可以干,干了還不構成犯罪。
趙少華委員認為,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監測數據的行為,是逃避監管違法排污,已經明顯構成犯罪,并不存在“尚不構成犯罪”。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云龍認為,在行政處罰的基礎上,對于通過暗管、滲井排放有害污染物等對人民生命健康、社會經濟發展造成惡劣影響的嚴重違法行為,應該追究刑事責任。
“公眾對環保法的修訂寄予了很高期望。只有打造一部真正的違法成本高的法律,才能解決環境不斷惡化的問題。”陳吉寧說。
【關鍵詞2】
環保執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環保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單位等進行現場監察,如企事業單位等違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環保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環境監察機構應有行政強執權
此次草案首次明確了環保監察部門的法律地位,被認為是亮點之一。但也有委員提出,可以進一步完善環保執法的制度。
董中原委員表示,在行政強制法的立法權限范圍內,可以增加政府即時強制的內容,比如責令停業、封存、查封、扣押等。在執法手段上,他建議考慮增加公安部門與各執法部門聯系工作機制。
此外,他還建議,應進一步明確政府的執法手段,專章規定政府監督檢查手段、權力和程序,包括現場監察權、抽樣權、封存權、責令停業權、調取材料權、合理懷疑即可采取臨時管控措施的權力以及處罰權等。
劉振偉委員表示,草案新明確了環境監察機構的法律地位,名正言順了,有利于執法。不過,既然明確了它的執法法律地位,可以到現場進行檢查,把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也賦予它,有利于提高行政執法效率。
【關鍵詞3】
健康評估
新的草案增加了第39條,“國家鼓勵和組織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
重視環境影響應增公害補償制度
該修改得到較多的支持。馮淑萍委員認為,加上這一條款,是個進步,體現了重視環境對人體健康的影響,不過,除此之外,應該也增加公害補償制度。她舉例表示,日本在上世紀50年代到70年代,是全世界公害最嚴重的國家,其此后樹立的健康受害補償制度起了良好的作用,使得70年代后日本沒有再發生大規模的公害。她建議,在環保法第5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后增加“受害獲賠”四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