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3月24日透露,將在全國范圍內推動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盡快在國家層面出臺規范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指導性文件。財政部、環保部、國家發改委聯合起草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指導意見》已上報國辦。
2-3年將試點推向全國
據了解,自2007年起,財政部會同環保部、國家發改委先后批復了天津、江蘇、浙江、陜西等11個省(市)作為國家級試點單位,積極探索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一些省份也自行選擇部分(縣)開展了試點。目前,累計拍賣排污權收入約20億元,全部用于污染物治理投入。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創新了污染物治理籌資新機制。如浙江、湖南、山西等研究出臺了排污權抵押貸款辦法,僅浙江就有170多家企業通過排污權抵押貸款,獲得污染物治理資金十多億元。
北京環交所的一位人士告訴記者,作為一種市場行為,排污權交易對企業的經濟激勵在于,排污權的賣出方由于減排而使排污權剩余,之后通過出售剩余排污權獲得經濟回報,這實質上是市場對企業環保行為的補償。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可發揮市場機制在污染物減排中作用,有利于促進節能減排機制長效化。
據財政部相關人士介紹,雖然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已取得積極進展,但仍存在著試點范圍小、地區操作差異大且不規范、落實到企事業單位總量控制工作滯后等問題。
財政部透露,力爭2-3年在全國主要省(市)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對具備條件的省(市)均支持其開展試點,將更多的排污單位納入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減排中的作用。
排污權尚需法律明確
太湖流域是全國最早進行排污權交易試點的區域。江蘇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主要參與者之一、江蘇省環境監測中心高級工程師金浩波認為,國內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到目前為止未能廣泛推行,關鍵就在于國家的政策和法律對排污權尚無明確認定。《環境保護法》沒有明確環境是一種資源,也沒有提及利用環境資源的概念。
金浩波表示,一方面要確認排污權有償使用的合法性。明晰產權歸屬,是解決排污權有償使用政策瓶頸的關鍵措施。另一方面要加強與其他政策的關聯。建議將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寫入相關的環境政策中。加強排污權政策與其他政策的關聯,才能更有效地發揮排污權有償使用政策的作用。
記者也了解到,當前我國雖然已有如《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防治污染的法規,但只是規定了有關排污總量控制及排污許可證制度,并沒有對相配套的排污權交易制度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據了解,目前,江蘇、浙江很多地市都有排污權交易平臺,但總的狀況是“有場無市”。也有業內人士認為,從目前試點情況來看,各地方排污權交易大都是在政府的干預之下進行的。政府主導排污權交易市場通常會衍生出“權力尋租”現象。
北京嘉華咨詢顧問公司行業分析師王曉麟表示,為了能讓排污權交易完善發展,還需健全交易市場中的配套措施,以保障市場的正常秩序。制定合理的交易規則,包括交易的程序、交易過程中違約的規制等,從而使排污權交易真正成為市場行為。
火電行業的困惑
火電行業可算得上排污權交易的先行者
早在2001年,南通天生港發電公司與南通另一家大型化工公司進行了二氧化硫排污權交易,這是我國第一例二氧化硫排污權交易。
該公司的一位相關負責人表示,排污權交易可以促使企業競相采用高技術含量的治理方法來降低排污,進一步刺激治理技術的發展。在完成初始分配后,排污權的稀有性會更加突顯。此時企業面臨的抉擇無外乎兩條:一是開發無污染或低污染技術,二是繼續購入排污權。隨著環境容量的減少,排污權的購入成本必然增加,這不利于企業經濟發展,于是節能環保技術的發展就顯得尤為重要。實施排污權交易,可達到治理費用的最佳配置,同時還降低了企業的管理和治污成本,有助于實施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控制。
不過,有火電企業相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為保證排污權交易制度順利實施,首先要確排污企業的實際排污量。在這些方面像美、德等發達國家早就有了很完善的排污監測系統,而我國對企業的排污監測還不完善,更缺乏配套的監測機制。在目前監測和管理水平較低,尚存在執法不公平的情況下,公平合理監測是個基本前提。
“目前我國90%以上的燃煤電廠都安裝了煙氣脫硫裝置,由于排放標準的要求已嚴于總量控制的要求,企業完成排放標準的要求已經很困難,是否還有排污權交易的空間不好說。”一位電力行業老專家對記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