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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記者從獲悉白銀市平川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因雒某盜割電纜310米,導致網間通信中斷長達12小時以上,故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
2012年8月4日,雒某與綽號為“瘦猴”“大頭”(二人均在逃)駕駛雒某的“長安之星”面包車,從蘭州至平川區后,于當日23時許駕車竄至平川區華能公司門前馬路上,雒某持手電望風,“瘦猴”和“大頭”則盜割靖煤公司通往水電管理處、華能公司、甘肅煤炭工業技工學校的通信電纜,約定發現有人來時,就用手電向“瘦猴”和“大頭”打信號。因盜割電纜致通訊中斷被檢查人員發現,三人遂逃跑,遺留面包車在作案現場。后雒某欲返回現場取車,公安人員對遺留在現場的面包車調查,確定雒某有重大嫌疑而對其進行了盤問。故作鎮定的雒某謊稱其是到平川要賬而被放行。在放走雒某后,警方對現場其他物品進行了檢查,最終確定雒某就是盜竊電纜的人。2013年11月,雒某在蘭州被抓獲,歸案后的他對其參與盜割電纜的事實供認不諱。經鑒定,被盜電纜價值6293元。
白銀市平川區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雒某伙同他人破壞公用電信設施,致使網間通信中斷12小時以上,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對其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對作案工具“長安之星”面包車一輛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