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國資委對外通報“四項改革”試點工作安排情況,這標志著新一輪央企改革正式拉開序幕。
從“四項改革”涉及的內容來看,改組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和發展混合所有制試點是最受經濟界人士關注的兩個方面,尤其是混合所有制試點,國有資本投資公司的改組從某種意義上講也是為了發展混合所有制的需要。
自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混合所有制的概念以后,有關這方面的討論越來越多。但實際上,混合所有制并不是新生事物。早在上一輪改革中,江蘇等地就建立了很多混合所有制企業,且在運行過程中發揮了很大的優勢。通過建立混合所有制,企業成為了真正的市場主體,企業董事會能夠在經營過程中發揮真正的“企業人”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混合所有制讓企業激發了新的活力,也讓國企一直比較僵化的機制變活了,但必須看到,一些建立了混合所有制的企業在運行過程中,董事會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企業仍按照固有體制運行,政府仍然能夠對企業經營者進行行政任命、行政干預,“混合”成了擺設,企業也沒有能夠如預期的那樣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
這就帶來一個問題——混合所有制到底是國有企業改革的手段還是目的。毫無疑問,混合所有制只是改革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因為,混合所有制也好,非混合所有制也罷,目的都只有一個,那就是讓企業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能夠真正按照市場規律辦事。因此,能否真正讓混合所有制成為國企改革的主線,嚴格按照這條主線辦事,是決定改革成效的關鍵。首先要做的,就是從國資委層面開始就要立足于放權,立足于給企業松綁,立足于讓企業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讓市場對企業的資源配置和利用發揮決定性作用。在此基礎上,相關職能部門、權力機構等也要順應改革需要,將能夠放給市場、放給企業的權全部放出去,讓市場來評價檢驗企業的經營行為,讓企業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同時,管理者按照市場要求,對企業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管,對違反市場規律、市場規則和法律以及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進行查處。只有這樣,建立混合所有制的目的才能真正達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