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主席習近平6月13日在北京召開的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上要求:在采取國際最高安全標準、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抓緊啟動東部沿海地區新的核電項目建設。這意味著,經過整整3年的“蟄伏”后,中國沿海核電的新項目有望在年內再一次掀起建設的浪潮。而隨著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本月16日訪問英國、希臘,并與對方簽署核電等能源合作協議的消息披露后,相關的核電股持續多日上揚。
發展核電已成定局,但是并非完全沒有障礙,核安全和公眾接受度,在世界上被廣泛認為是核電工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兩大主要顧慮。這兩個顧慮并不是彼此獨立存在的。一方面,高度的核安全性是實現公眾接受的重要基礎;另一方面,公眾對于核能方面的顧慮,促使核電工業活動相關利益方在面對核安全問題上極度小心謹慎。
核安全從廣義上來說,是指所有涉及核材料及放射性核元素相關的安全問題。其中包括放射性物質管理、前端核資源開采利用設施安全、核電站安全運行以及乏燃料后處理設施安全及全過程的防核擴散等。從全球核能利用發展中的幾次嚴重事故可以看出,核安全事故具有高度的社會敏感性和廣泛的影響性,以及對后果處理的艱巨性和難以恢復性等特點。面對核安全事故具有的小概率高風險的特點,在全球核能領域,對于核安全一直都秉承“認真、嚴謹、懷疑、保守”的理念,并對核安全執行著與其他行業完全不同的監管體系。
以美國和法國這兩個核能領域最具代表性和參考性的國家為例,美國將核管會置于國會之下,獨立于美國政府管理部門,負責對核電項目的審批、監督、核發許可證。美國政府的能源部(DOE)、環保署(EPA)、美國聯邦電力監管委員會(FERC)與核監管委員會相互獨立并行。
法國的核安全監督機構也與核電站運營單位的職能完全分開。法國的核電監管幾乎與其核電工業的發展同時起步,2002年,法國在原有的基礎上重組了核安全與輻射防護總局,負責核安全與輻射防護監管政策的制定和實施。
與美國和法國有所不同,中國的核工業起步于19世紀50年代末期,但基于當時的環境,中國沒有獨立的核安全監管部門。直到上世紀80年代,隨著國家工作重點轉向經濟建設,核工業也由主要為軍用服務,轉向軍民結合。1984年,經當時的國家科委建議,成立了國家核安全局,中國的核安全管理開始納入正式軌道。
在法律體系建設方面,中國的核安全監管法律體系呈金字塔結構。依次為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強制性標準、安全導則以及技術參考文件,從上到下監管的內容也越來越具體,并以此為國家核安全局展開監管提供準繩。
其中具體的監管手段包括核設施安全許可證制度、核安全監督制度和核安全報告制度,并通過技術審評、技術驗證、行政許可、現場監督等,對許可證持有者的核安全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事實上,對于核電站,中國實行的是全壽期、全過程、全面連續的監管方式。在技術設計審查階段,業主和設計方需要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供安全分析報告,說明設計滿足中國核安全法規標準要求,并需要以書面的形式回答國家核安全局提出的每個問題,其中對所有提及的數據都必須有實驗結果或詳細的計算結果等進行佐證。
在項目建設階段,主要的監管流程包括:對核電廠前期準備階段的監管;對核電廠廠址選擇階段的監管;對核電廠建造階段的監管;對核電廠首次裝料階段的監管;對核電廠運行階段的監管以及對核電廠退役階段的監管。
同時,對于核電站的設備,國家核安全局也會直接介入其生產環節。首先,對從事重要設備制造的廠家、焊接操作工以及無損檢查人員實施嚴格的許可證制度;其次,在重要的設備制造廠家派員駐扎,進行24小時監督;第三,在設備出廠時進行第一道檢測確保滿足設計要求,設備現場安裝之后要進行第二輪例行檢查。這些活動通常是由業主或工程公司人員完成的,國家核安全局將派員到現場監督或查看相關活動記錄。在這一方面,中國的監管較之國外更為嚴苛。
中國核安全的走向是力圖從設計上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質釋放的可能性,并在“合理可行盡量高”的原則下持續改進。福島核事故發生后,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對全國核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國家核安全局會同國家能源局和國家地震局組織核安全、地震、海洋等方面專家,用9個多月時間對全國41臺運行及在建核電機組、3臺待建核電機組以及所有民用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環設施等,進行了綜合安全檢查。實踐表明,中國的核安全監管行之有效。中國核電廠在其各階段始終處于國家核安全局的嚴格監管之下。
核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核安全的管理,要始終遵循一條根本方針,并堅持五項基本原則。一條根本方針是“安全第一,質量第一”。五項基本原則為:一是預防為主,縱深防御;二是新老并重,防治結合;三是依靠科技,持續改進;四是堅持法治,嚴格監管;五是公開透明,協同發展。(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