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2008年8月1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公共機構節能條例》,條例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次條例公布的背景是我國現階段公共機構已經成為能耗大戶,節能減排已經勢在必行。條例將會帶動公共機構率先節能減排,從而起到積極地導向與帶頭作用。 《條例》第四條指出,國家鼓勵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中采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地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和扶持單位、個人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照明系統、供熱系統、采暖制冷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 《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格證書的部門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同時,《條例》也根據違規行為列出了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措施。 近年來,國家政府機關在建筑節能方面已經作了許多積極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此次條例的出臺為了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提供了法律支持,為未來開創建筑節能的新局面奠定了基礎。關于公共機構節能的具體措施,條例作了七方面的規定,其中有6條都與智能建筑行業、建筑節能相關: 一是,規定公共機構應當加強用能系統和設備運行調節、維護保養和巡視檢查,推行低成本、無成本節能措施。 二是,規定公共機構應當設置能源管理崗位,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并在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上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三是,鼓勵公共機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節能服務機構進行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 四是,規定公共機構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考慮其節能管理能力,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載明節能管理的目標和要求。 五是,規定公共機構實施節能改造應當進行能源審計和投資收益分析,并在節能改造后采用計量方式對節能指標進行考核和綜合評價。 六是,規定了公共機構辦公設備、空調、電梯、照明等用能系統和設備以及網絡機房、食堂、鍋爐房等重點用能部位的節能運行規范。 為了更好地執行條例,條例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公共機構節能情況的監督檢查,并明確規定了監督檢查的內容。同時,條例對公共機構違反節約能源法的有關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銜接性規定,條例與節約能源法緊密聯系。《公共機構節能條例》頒布不但從法律層面確保如期完成“十一五”節能減排,也對中國建筑節能與可持續發展具有深遠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