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案例 某市服務公司因建辦公樓與建設工程總公司簽訂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其后,經服務公司同意,建設工程總公司分別與市建筑設計院和市××建筑工程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筑安裝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約定由市建筑設計院對服務公司的辦公樓、水房、化糞池、給水排水及采暖外管線工程提供勘察、設計服務,做出工程設計書及相應施工圖紙和資料。建筑安裝合同約定由××建筑工程公司根據市建筑設計院提供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工程竣工時依據國家有關驗收規定及設計圖紙進行質量驗收。合同簽訂后,建筑設計院按時做出設計書并將相關圖紙資料交付××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公司依據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會同有關質量監督部門對工程進行驗收,發現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是由于設計不符合規范所致。原來市建筑設計院未對現場進行仔細勘察即自行進行設計導致設計不合理,給發包人帶來了重大損失。由于設計人拒絕承擔責任,建設工程總公司又以自己不是設計人為由推卸責任,發包人遂以市建筑設計院為被告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后,追加建設工程總公司為共同被告,讓其與市建筑設計院一起對工程建設質量問題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評析 本案中,某市服務公司是發包人,市建設工程總公司是總承包人,市建筑設計院和××建筑工程公司是分包人。對工程質量問題,建設工程總公司作為總承包人應承擔責任,而市建筑設計院和××建筑工程公司也應該依法分別向發包人承擔責任。總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設計和建筑安裝的理由企圖不對發包人承擔責任,以及分包人以與發包人沒有合同關系為由不向發包人承擔責任,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中的“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的規定,所以本案判決市建設工程總公司和市建筑設計院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是正確的。值得說明的是:依《合同法》這一條及《建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本案中建設工程總公司作為總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將工程全部轉包他人,雖經發包人同意,但違反禁止性規定,亦為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