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1、從城市規劃管理的角度反思城市規劃的設計層次 現行的建設部《城市規劃編制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各層次的規劃編制起著根本性的指導作用。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辦法》在很多方面都需要調整和修正。 區域規劃:規劃編制單位往往很難將各地的實際情況分析研究透,尤其是一些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加上區域規劃沒有實施的主體也沒有管理體制的制約,所以常常給規劃編制和規劃的實施帶來很大難度。 總體規劃:由于現階段對城市發展目標、城市規模等缺乏強有力的確定依據,加上現行對各級領導的評判體系存在某種程度的不合理性,所以常常發生城市總體規劃一任領導一番調整的不合理局面。 控制性詳細規劃:由于編制單位對市場經濟的可變因素考慮不夠,往往不能很好地對城市各類性質用地開發強度等控制和引導。 從城鄉統籌和協調發展的角度,筆者覺得現行的規劃編制體系可以進行適當調整,具體建議如下: ①增加一個規劃層次:市域城鄉統籌(或一體化)規劃 我國現在實行的市帶縣體制,該規劃層面可以在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指導下,對一級市域的城鄉發展統一規劃,可以將概念規劃的區域擴大到整個行政管理區域,與現在倡導的“城鄉統籌發展”相吻合,也與城市本身客觀的規律相一致。這一層面的規劃,著重點應在以下方面:a、市域產業結構的協調統籌發展;b、市域交通系統的統籌發展戰略;c、市域各類土地的綜合利用方針;d、市域各類集中建設用地的規模、范圍和建設原則;e、市域生態系統建設的發展戰略;f、市域基礎設施的共享共建戰略。 該規劃與現行的“城鎮體系規劃”不同,其重點是解決城鄉統籌和協調發展的問題,把“規模等級結構”淡化,用“產業結構的協調統籌發展”代替“職能結構”的概念,空間結構上強調城鄉統籌和協調發展。其目的是把現行城市建設的用地指標放在市域范圍內平衡,逐步消滅城鄉差別。 ②加強一個規劃層次:縣鄉建設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在市域城鄉統籌或一體化規劃的基礎上,直接把5萬人以下集中建設用地(現在的縣城和中心城鎮)的規劃做到控制性詳細規劃深度,不再做“總體規劃”,從而用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各項指標體系來指導建設和管理,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爭論。 ③強調一個規劃層次:城市土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強化城市土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以保證城市土地的合理布局,使城市土地的開發強度(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 2、從規劃管理體制的層面思考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城市的發展與規劃是一項社會的抉擇和行動,應該上升到國家利益的高度去思考。因此,筆者建議: ①調整對地方政府官員的“政績評價體系” 一個城市的產生、生存與發展,一般都有幾百上千年的歷史,而一般地方官員的“政治生命”最多也只有幾十年,他們在位時所做的城市“亮點工程”固然對提高城市形象有很大幫助,但城市的產生、生存與發展不能以“亮點工程”為基礎。如果不調整對地方政府官員的“政績評價體系”,在其短暫的“政治生命”里為了“政治前途”,必然會出現“亮點工程”,也必然會出現規劃不斷調整或修改的局面。 ②適時調整規劃管理體制 目前,各中小城市的規劃管理體制都有所不同,有的是政府組閣局,有的是政府直屬局,有的只是政府組閣局的二級機構。同樣都在執行國家的《城市規劃法》,但由于管理體制的不同,管理的力度也就明顯存在差異。1990年開始執行的《城市規劃法》目前正在修改和調整,如果從國家利益的高度去思考城市的規劃、建設與管理,筆者建議適時調整規劃管理體制:將現在的城市規劃管理模式改為垂直管理模式,并同時制定相關的法律,完善垂直管理模式,以維護國家利益的長遠目標,維護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