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1 總則 1.1 為了防止單相電擊事故及因漏電引起電氣火災和電氣設備損壞事故,在農村低壓線路上必須安裝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 1.2 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通常稱為漏電保護器)是一種在電路發生漏電和單相電擊時,能夠自動切除電源(特殊情況時動作于信號)的保護裝置。 1.3 本原則以《漏電保護器農村安裝運行規程》SD 219-2000、《漏電保護器安裝運行》GB 13955-2005、《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DL 499-2001、《農村安全用電規程》DL 493-2001和勞動部關于頒發《漏電保護器安全監察規定》的通知勞安字199016號規定為依據,結合北京地區的實際情況而制定。 1.4 本原則適用于北京地區農村電網的新建和改造工程。 2 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整體配置方案 2.1 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應遵循分級配置的原則。 2.2 北京地區以使用剩余電流動作斷路器為主。 2.3 在安裝兩級保護滿足不了動作要求時,可在局部地區安裝第二級(分支)保護,形成三級保護方式。 2.4 在分級保護系統中,選擇各級保護裝置動作特性應遵循各級額定動作電流值與動作時間協調配合,不應出現超越跳閘現象,級差不小于0.2 s,上下級動作電流差不小于2.5倍。 2.5 新建及改造工程宜安裝可調型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 2.6 第一級保護動作電流宜控制在1000 mA以下,所帶用戶群宜在150戶以下,動作時間控制在0.3~1 s。 2.7 如安裝第二級保護,其動作電流宜控制在200 mA以下,所帶用戶群控制在50~60戶,動作時間0.5 s以下。 2.8 末級家用型保護裝置要使用動作電流不超過30 mA的無延時動作的裝置,單臺動力設備宜選用額定動作電流為30 mA的無延時剩余電流保護器。當不滿足時應合理分級,但動作電流不超過100 mA。 3 各級保護裝置整定原則 3.1 第一級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整定原則。 3.1.1第一級保護裝置安裝在低壓饋線端。 3.1.2第一級保護裝置根據保護范圍內漏電情況確定整定值。整定值可根據實測三相不平衡剩余電流來選擇,一般不小于三相不平衡剩余電流的兩倍。 第一級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宜選用動作電流為300、500、8001000 mA,在最大額定電流時動作時間0.30.5 s、1 s可調型。 3.2 第二級(分支保護)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整定原則。 3.2.1第二級保護裝置的額定動作電流值大于正常運行中實測剩余電流的2倍。 3.2.2第二級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定值選擇為200 mA及以下、動作時間為0.5 s。 3.3 末級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整定原則同2.8條。 末級保護應用過流保護功能,要選用單極兩線式。為防止家用電器因過電壓造成的損壞,宜帶有過電壓保護的功能,過電壓動作值設在280±5 V。 4 附則 4.1 本原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4.2 本原則解釋權為農電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