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2000年,歐共體廢舊汽車指令2000/53/EC生效實施,為歐洲范圍內的廢舊汽車回收再利用,規定了統一的基本要求。該指令規定,到2006年,每一輛報廢汽車其平均重量至少有85%能夠被再利用,其中,材料回收率至少為80%。到2015年,這兩項指標將分別提升至95%和85%。從2005年1月1日起,汽車制造廠必須出具證明,證明其投入市場的新款型汽車,其材料回收率至少要占重量的85%,可利用率至少為95%,才能獲得市場準入許可證。 為了將上述指標要求加以量化,歐盟委員會要求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研究制定一個計算方法標準。目前已提出了一個標準草案DINSIO22628《道路車輛可回收性和可利用性計算方法》。該計算方法采用4階段模型:預處理、拆卸、金屬部件解離與回收以及非金屬部件的處置。汽車制造廠家對每一階段的各種部件和材料的利用率和回收率,均應加以詳細計算并出具證明。 轉載自《中質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