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國,建筑節能的觀念深入人心,相關的工作正在深入進行,全社會范圍內追求建筑節能的氛圍日益濃厚,良好的開展建筑節能的工作環境正在形成。即將于2008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應當對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和標識,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測評結果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這標志著我國的建筑節能工作納入到了法制化的軌道上來。正是在這樣的基礎上,今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開始試行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制度,并制定了《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管理暫行辦法》、《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和《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技術導則(試行)》等相關規章,建筑節能正在制度化。
推行能效測評標識制度勢在必行
要把建筑節能工作做好,推進建筑節能在全國范圍的開展,實行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首先我國的建筑能耗非常突出,是整個節能工作的重要一環。據有關部門統計資料顯示,目前建筑總能耗占全社會終端能耗的27.5%%。所以說,建筑節能工作搞好了,整個節能水平也就上去了。
其次,能效測評標識制度在世界許多國家已經實行,經驗表明,它可以比較有效地對建筑節能進行管理。實際上,建筑能效測評標識作為一種新的管理機制,目前在國外已被廣泛采用,例如:英國的標準評估程序(SAP)、美國的能源之星、德國的能源證書、俄羅斯的能源護照等。這些能效標識的類型多種多樣,其效用也是多方面的。如德國的“能源護照項目”,記錄一棟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同時包括隔熱材料和暖氣設備的質量等級,將來用戶出租或出售房屋時,需向新使用者提供該房屋的“能源護照”;而俄羅斯的建筑物的能源護照有調節和開拓市場的雙重功能:它既是跟蹤和強制貫徹建筑節能標準的手段,也是供買方參考的政府認證的“節能標識”。美國的能源之星則屬于一種自愿性的保證標識,在建筑方面其主要對象是商用建筑和新建住宅建筑。
由此可以看出,制度化是建筑節能進一步開展的必由之路,而能效測評標識則是制度化的一個重要內容,對于建筑節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究其原因,在于能效測評標識可以客觀反映建筑物的能耗水平,可以正確引導建筑業的發展方向,同時,還可以提高全社會對建筑節能的了解與認識,并成為加強建筑節能監管、實施激勵政策的基礎。
能效測評標識的兩個階段建筑能效理論和建筑能效實測值
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技術導則》的定義,民用建筑也包括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用建筑,而不僅僅是指住宅建筑,但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應分別進行測評。這里所說的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單體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透過《導則》,我們可以看出,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制度的核心內容就是對建筑物的能效進行測評,也就是對反映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統效率等性能指標進行檢測、計算,并給出其所處水平。這里所涉及的“用能系統”,就是與建筑物同步設計、同步安裝的用能設備和設施。居住建筑的用能設備主要是指采暖空調系統,公共建筑的用能設備主要是指采暖空調系統和照明兩大類;而設施一般是指與設備相配套的、為滿足設備運行需要而設置的服務系統。了解這些,對于識讀建筑能效標識是很有幫助的。
對于建筑能效理論值標識階段,實際上是指建筑物竣工驗收合格之后1年之內進行的標識。這類標識中的各項數值是建設單位或建筑所有權人根據工程設計、施工情況提出的,必要時輔以有關部門的檢測結果。建筑能效理論值標識后,對建筑實際能效要進行為期不少于1年的現場連續實測,根據實測結果對建筑能效理論值標識進行修正,并給出建筑能效實測值標識結果。此標識有效期為5年,這就是建筑能效實測值標識階段。換句話說,即使是實測的能效值,也不代表5年后的情況。
就目前而言,我國民用建筑能效標識分為五個等級,即五個星級。在建筑能效理論值標識階段,當基礎項達到節能50%~65%且規定項均滿足要求時,標識為一星;當基礎項達到節能65%~75%且規定項均滿足要求時,標識為二星;當基礎項達到節能75%~85%以上且規定項均滿足要求時,標識為三星;當基礎項達到節能85%以上且規定項均滿足要求時,標識為四星。若選擇項所加分數超過60分(滿分100分)則再加一星。
對于能效測評標識與綠色建筑評價標識之間的關系,可以概述如下:綠色建筑在節能方面的認定應直接引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的結果,不必重復評價;其次是通過建筑能效測評的建筑才能申請綠色建筑認定;三是能效測評標識要求發生變化時,綠色建筑的認定結果要重新認定。
同時,有一點必須強調的是,民用建筑能效測評與標識是以單棟建筑為對象的,且包括與該建筑相聯的管網和冷熱源設備。此建筑的能效實測值標識是不能代替彼建筑的,即使兩建筑的設計標準完全相同也不行。
推行能效測評標識主要是要建筑節能信息公開
通常所說的建筑能效標識,是將反映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統效率等性能指標,以信息標識的形式進行明示。實行這一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實現建筑節能信息的公開,讓全社會來監督這個工作。
過去在建筑能效標識制度實行以前,建設單位與使用者在信息上是處于不對等的地位,使用者對建筑能耗情況也不了解。這不僅讓建設者在建筑節能上減少投入,也讓使用者增加了建筑使用成本,更在整體上加大了社會的能源消耗。
現在,根據今年7月15日開始施行的《民用建筑節能信息公示辦法》規定:(第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和進行節能改造的民用建筑應當公示建筑節能信息;(第四條)建設單位應在施工、銷售現場張貼民用建筑節能信息,并在房屋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并對民用建筑節能信息公示內容的真實性承擔責任;(第九條)建筑能效測評標識按《關于試行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制度的通知》執行,綠色建筑標識按《關于印發〈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執行。而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建筑節能條例》中第二十一也規定,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應當對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和標識,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測評結果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從以上來看,部分建筑物的能效測評標識是制度的要求,也是法規的規定,它帶有強制性。這種制度和法規的出現,給人們的監督提供了依據,也會使監督的效果更好,換句話說,就是使建筑節能的效果更好。
另外,對于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責任也必須說明清楚。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的施行,其中的一個關鍵是標識內容的真實性問題。根據規定,測評由第三方測評機構完成,測評機構對標識結果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而測評機構的管理,則實行國家和省級兩級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對全國建筑能效測評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負責制定測評機構認定標準和對國家級測評機構進行認定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評機構監督管理,并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