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漏電保護裝置在防止人身傷害及火災事故發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住宅領域也得到了廣泛的應用,特別是《住宅設計規范》?簡稱《規范》 GB50096-1999在1999年6月1日已明確了漏電保護裝置的設置方法,但在實施中,由于漏電保護裝置有選擇性差的缺點,在行業內也引起了一些爭論,主要表現在6.5.2條第7款—“每幢住宅的總電源進線斷路器,應具有漏電保護功能”及第4款—“除空調電源插座外,其他電源插座電路應設置漏電保護裝置”上。普遍的觀點是“總電源加漏電選擇性差,空調電源插座也應加漏電開關等”。
筆者贊同這樣的觀點。盡管目前有些權威的觀點仍然認為《規范》在防止火災等方面有積極的作用,但筆者在實踐中認為,此種觀點還是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主要表現在選擇性差帶來的問題與發生漏電的可能性及經濟性上,筆者認為可以采用出線回路加漏電開關的方法來解決選擇性差的問題,下面從理論及實踐上、可靠性及經濟性上對有關住宅規范條款的合理性發表自己的觀點及建議,供大家參考。
一、總進線斷路器加漏電選擇性差
按《規范》空調及照明回路可不加漏電保護,認為空調及照明回路不會有漏電的情況發生。而事實上空調及照明回路不出現漏電情況是不可能的,特別是住戶二次裝修的質量很難控制,燈具的質量也參差不齊,空調回路也不能保證不接別的設備,所以漏電的可能性會經常存在,一旦有一戶出現漏電的情況,整個單元都會斷電,會給管理上及住戶帶來很大的不便。實際情況也是如此,如我公司開發的深圳“XX花園”在出線開關加了漏電,入伙初期也經常出現漏電的情況,如果主開關加漏電那就會出現很多問題,給大家都會造成很多不便,并且故障點也難查找。
二、住宅進線回路出現漏電發生火災的可能性小
我們知道一般住宅的進線回路,均敷設在電氣豎井內或穿管暗敷在樓板內,這種情況發生火災的可能性是極低的,確實有些高級商住性質的住宅進線是敷設在樓層吊頂的橋架內,但同時也有其他的用電設備,如消防排煙風機、送風風機等的電源線敷設在橋架內,按目前的有關“規范”對動力電源沒有漏電保護的規定,這樣標準就不統一,當然這種情況采用出線回路加漏電開關的辦法?參見后面系統圖 可以解決。
三、總進線斷路器加漏電經濟性差
1 在此時推出此項規定,會造成社會資源的一定的浪費,筆者在實踐中發現,此時市場上質量上能滿足要求的、帶漏電的主開關都是進口產品,價格很高;國產品牌的大容量的產品基本上沒有,可選擇的余地很小,這樣就會增加許多投資。因此,推出的時機不當。
2 此項決定性能價格比太差。筆者粗略估計一下,以一個總開關帶10戶、每戶100M2計,按增加2000元投資算,每平方米增加2元錢,水電造價估算按深圳信息價約125元/M2,那么就增加了2/125×100%=1.6%,而起到的作用是發生概率很小的情況,特別是新建的樓盤已經經過了多次絕緣、接地檢測發生故障的可能性是很小的,這樣的性能價格比不是十分合理的。
四、空調及照明回路不加漏電保護標準不統一
一方面總開關加漏電保護提高了標準,而另一方面又空調及照明回路不加保護降低了標準,顯然標準不統一。前面已經談到住戶的二次裝修、燈具的質量都可能引起漏電,就算是空調回路也不能保證不漏電,比如在清潔的時候就不能保證沒有漏電的危險。
五、對有關防漏電火災的意見及建議
1 筆者認為目前不應采用此項規定,應該先有一個過度期,待產品的價格及質量達到可接受的水平,選擇及配合問題有很好的辦法解決的時候,才開始執行強制標準,目前執行此項規定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人們正常的生活。
2 目前解決選擇及配合問題沒有太好的辦法,因為通過漏電電流的計算來確定漏電點的位置是一件非常難的事情,幾乎就不可能。因此,很好的選擇性配合就難以實現,另外按《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第4.4.21條的規定漏電保護器的運作電流不應超過0.5A,那么用整定值配合來實現選擇性的要求就不可能了,只有采用其他的方法,而這樣的造價就會更高。因此,筆者認為目前只有采用在總電表箱出線回路加漏電帶延時的方法。
3 筆者認為照明回路應單獨加漏電開關,這樣做對住戶的使用是非常有利的,又不會增加很大的投資,空調回路仍與其他插座回路合在一起加漏電開關,結合起來系統示意圖
六、結論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確認,照明及空調回路應該加漏電開關,總箱出線回路加漏電開關可以解決選擇性差的問題。